[{"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27",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27,"single","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由行政程序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變動之","上級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其下級機關辦理，為行政委託","行政機關將其管轄權限委任其他機關辦理時，未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者，該權限委任效力未定","原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其他機關辦理，而喪失管轄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管轄恆定原則，以及委任、委託與委辦的區別。\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該條把喪失管轄權限定在法規或事實變更的情形。權限委任則是另一回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委任只是把權限之一部交由下級機關執行，原管轄機關的管轄權並未因此移轉消滅；(D) 把兩者的關係說對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管轄權的設定與變更保留給法規，行政程序當事人無從以協議變動。\n(B)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上級機關將權限之一部委由下級機關辦理，是委任而不是委託。\n(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該項所定者是公告並刊登的義務，未踐行者依實務見解不生委任之效力，並非效力未定。\n(D)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原管轄機關僅於法規或事實變更時喪失管轄權，權限之一部委任並不生此效果。\n【涵攝步驟】要件一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的標的只是部分權限；要件二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執行主體改變；效果→ 原管轄機關的管轄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仍然存續。\n【記憶點】委任給下級、委託給不相隸屬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給民間；管轄權只有法規動得了。","管轄恆定是行政組織法的第一道鐵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它把管轄權的來源鎖在法規上，因此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機關之間的私下商定，都不足以變動管轄。與此配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機關對自己有沒有管轄權必須依職權調查，沒有的就移送，而不是等當事人主張。\n權限的移轉共有三種法定形式，考題最愛在名稱上設陷阱。《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對下級是委任，對不相隸屬機關是委託，對民間團體或個人則是委託行使公權力。三者都要求公告，前兩者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三者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與刊登是使外界得以知悉管轄變動的程序要求。\n本題 (D) 所稱的效果，要與《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對讀。該條處理的是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屬於管轄權本身的消滅；委任則只是執行權限的下放，原機關仍是法定管轄機關，這也是實務上仍以原機關為權限歸屬主體的理由。\n最後，管轄權有爭議時如何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同一考點常改以土地管轄、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的方式出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26",26,"關於行政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28",28,"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任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25",25,"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29",29,"關於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24",24,"關於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30",30,"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作成之規範，下列何者之訂定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3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