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2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29",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29,"single","關於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政務人員在人事法制上的適用差異與懲戒。\n【正解理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故第 18 條所定這一類政務人員一旦違反本法，即依第 16 條逐字所列之法規懲戒或懲處；《公務員懲戒法》本身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C) 稱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是全稱否定，與前引二條之明文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2 項，「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始「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可見政務人員須先轉任始能參加年終考績。\n(B) 敘述正確。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另依專法辦理，不循常任文官之退休資遣撫卹法制；該二法均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n(C) 敘述錯誤。理由見前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與第 16 條。\n(D) 敘述正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政務人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不在該條所稱公務人員之列。\n【涵攝步驟】要件一準用主體→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所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要件二違反效果→ 同法第 16 條所列之懲戒或懲處法規；效果→ (C) 之全稱否定與此不符。\n【記憶點】政務人員躲得掉考績與任用，躲不掉懲戒。","常任文官的人事法制由考試權體系掌理，而這份清單換過一次。《中華民國憲法》第 83 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該條已被明文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與本文對照，第 1、2 款所列事項仍由考試院掌理，第 3 款則把任免（本文作任用）、考績、級俸、陞遷、褒獎限縮為其中的法制事項；而這組對照並未走完——本文最後的養老一項，在增修條文第 6 條全文未再出現，該條對其歸屬未著一字；政務人員則不經考試及任用程序產生（此為通說，本題可引條文無通則明文），因此上述法制原則上與其無涉。\n《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同法第 2 條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政務人員不在其列，故同法第 18 條另設準用規定。準用之後，同法第 16 條即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故至少對同法第 18 條所定之政務人員，(C) 之全稱否定為誤；《公務員懲戒法》本身不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n懲戒權歸屬另有明文。《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另有可補強者：《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柱句就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之停職，明文「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同法第 84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後者所列僅三種首長，不含村（里）長。\n考績法的界線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2 項：「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始「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政務人員要參加年終考績，前提是先轉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保障法的界線則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28",28,"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任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30",30,"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作成之規範，下列何者之訂定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27",27,"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31",31,"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26",26,"關於行政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32",32,"某法律於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後，主管機關於 102 年 7 月 1 日下…",[],{"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3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