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3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33",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33,"single","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規定撤銷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處分撤銷後，一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之規定，係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判決之實體法上依據","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機關亦得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者，行政機關不得撤銷，係為確保行政處分之存續力","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時點、效力與規範定位。\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該柱句處理的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這個對法安定性要求最高的情形，仍容許原處分機關與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救濟期間尚未經過時，處分的存續狀態更不穩固，依實務與通說之舉重明輕，機關自亦得撤銷；(C) 因此正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該條但書容許撤銷機關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並非一律溯及。\n(B)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判決的依據在此，《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規範的是行政機關的職權撤銷。\n(C)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柱句，救濟期間經過後尚且得撤銷，期間經過前更無不許之理。\n(D) 錯誤。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確定判決維持者，行政機關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其理由不在行政處分之存續力。\n【涵攝步驟】要件一違法行政處分→ 題示處分違法；要件二救濟期間經過前→ 存續力尚未強化；效果→ 機關得依職權撤銷。\n【記憶點】撤銷對違法、廢止對合法；期間過後都能撤，過前更能撤。","職權撤銷制度的骨架，是原則容許、例外禁止、撤銷後補償三段式。\n第一段是容許。《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立法者選擇把最難的情形寫進條文——連救濟期間都過了、處分已具形式存續力，機關仍得撤銷；正因為如此，期間尚未經過時更沒有禁止的理由，這是本題 (C) 的推論基礎。\n第二段是例外與時限。該條柱句後接的兩款，把公益重大危害與信賴保護列為不得撤銷的情形，而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見《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時限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兩年的除斥期間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n第三段是效果與補償。《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但但書給了機關調整失效時點的空間，這正是 (A) 把原則寫成一律的破綻。若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機關並負補償義務。\n最後要把行政機關的撤銷與行政法院的撤銷分開。《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法院的撤銷判決以此為依據，程序前提是訴願先行；《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則說明處分在被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以前，效力繼續存在。把兩套機制混為一談，正是 (B) 的錯誤所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32",32,"某法律於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後，主管機關於 102 年 7 月 1 日下…",{"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34",34,"關於行政處分附解除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31",31,"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35",35,"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30",30,"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作成之規範，下列何者之訂定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36",36,"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於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id":47,"number":48,"stem":72},"某法律於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後，主管機關於 102 年 7 …",{"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3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