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34",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34,"single","關於行政處分附解除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得附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之效力一律自條件成就時起失其效力","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自動失效，不待行政機關為撤銷或廢止之處分","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均得附解除條件","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處分附解除條件的容許性，以及條件成就後的失效時點。\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該項把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並列，等於在條文上承認條件成就也可能發生溯及既往失效的結果；(B) 卻說解除條件成就一律自條件成就時起失其效力，與該項的文義不合，是錯誤的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非授予利益之處分若有裁量權，自得附解除條件。\n(B) 敘述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條件成就亦可能發生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n(C)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處分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即不再存續，解除條件成就即屬之，不待另為撤銷或廢止。\n(D)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條件。」依同條第 1 項，裁量處分本得附款，羈束處分於該項後段所定情形亦得附款。\n【涵攝步驟】要件一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 題示處分附有解除條件；要件二條件成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可能自始失效亦可能向後失效。\n【記憶點】解除條件成就處分自動失效，但失效是往前還是往後，要看個案。","附款制度的三個層次：可不可以附、可以附什麼、附了以後效果如何。\n第一層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該項是本題 (A) 與 (D) 的共同依據：有裁量權者原則上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則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兩種情形。所以羈束處分一律不得附款是錯的，只有裁量處分才能附款也是錯的。\n第二層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條件。」條件與期限、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並列為五種法定附款。附款的內容界線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違背處分目的，並須有正當合理關聯。\n第三層是效果，也是本題設陷阱的地方。解除條件成就時，處分因該事由失效，《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不需要機關再作一次撤銷或廢止。至於失效是向前還是向後，《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明白把條件成就與撤銷、廢止並列在溯及既往失效的可能情形中；可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廢止原則上向後失效，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者得溯及既往。兩條放在一起就看得出來：立法者從未把失效時點寫死成單一答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33",33,"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規定撤銷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35",35,"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32",32,"某法律於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後，主管機關於 102 年 7 月 1 日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36",36,"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於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31",31,"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37",37,"甲為乙私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id":46,"number":47,"stem":71},"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規定撤銷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