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4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46",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46,"single","本國人甲所設之工廠遭民眾檢舉疑似不法排放有毒廢污水，主管機關乙乃著手調查。甲獲知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相關資料，乙拒絕之。請問甲得否對之提起行政爭訟？",{"A":16,"B":17,"C":18,"D":19},"不得，因為甲無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不得，因為乙之拒絕提供未發生任何實體法上之效果","可以，但僅得於不服乙之裁罰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不服","可以，且得對乙之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拒絕後之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乙拒絕提供甲所申請之資料，即屬該條所稱就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甲對之不服，得依該條直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甲為本國人，依該項有申請權，本項敘述錯誤。\n(B)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政府機關全部或部分駁回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申請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該駁回既須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並依同法第 20 條得提起行政救濟，自屬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決定，本項敘述錯誤。\n(C)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得對該駁回決定本身提起行政救濟，並未以一併聲明不服為限；本項將救濟時點延後至裁罰決定作成後，與該條不符。\n(D) 甲得對乙拒絕提供資訊之決定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為正確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為本國人，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之申請權主體資格；要件二，甲已依該法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要件三，乙作成拒絕提供之決定，屬同法第 16 條第 3 項所稱之駁回；要件四，甲對該決定不服。四個要件齊備，即發生同法第 20 條之效果，甲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n【記憶點】被拒絕提供政府資訊，不必等罰單，駁回本身就可以直接告。","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的救濟結構，可以拆成申請、准駁、救濟三段來記。申請段的核心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給予本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申請權，並及於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第 2 項則就外國人採互惠原則，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 項則就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設有規定。\n准駁段的核心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與第 1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2 項就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權益者，設有先行書面通知表示意見之程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第 3 項則要求全部或部分駁回時應以書面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此一書面記明理由的要求，正是本題選項 B 之所以錯誤的制度理由：一個必須記明理由、並附有法定救濟途徑的駁回決定，不可能是不生法律效果的單純事實行為。\n救濟段的核心即《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其文義並未區分申請人在其他行政程序中的地位，因此本案甲雖同時是遭調查之對象，其資訊公開申請遭拒之救濟仍獨立於裁罰事件之外。與此形成對照的是《行政罰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該項就扣留之救濟採取原則上併同聲明之設計，兩者並列，正可看出立法者在不同事項上作了不同的程序安排。\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結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之限制公開事由出題，特別是其中內部擬稿與監督管理檢查取締資料兩款；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定之部分公開義務，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所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得為秘密審理，也是常見的延伸考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45",45,"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書面要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47",47,"下列何者非屬相當於訴願程序之制度？",{"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44",44,"下列何者屬於得依行政執行法為代履行之義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48",48,"甲申請建築二屋之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乙分別作成否准之行政處分 A、B。甲不服，向訴願…",{"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43",43,"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準用下列何…",{"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49",49,"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甲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