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5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52",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52,"single","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A":16,"B":17,"C":18,"D":19},"於終局裁判時，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於審理撤銷訴訟事件時，命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於審理一般給付訴訟事件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於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時，審酌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法院得依職權為之與須經聲請之事項的區別。\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該項以聲請為發動要件，行政法院不得於無人聲請時逕依職權為之。選項 C 稱得依職權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與該項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該項既以勝敗為法定分配標準，行政法院於終局裁判時即得依之定其負擔。\n(B)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該項並列職權與聲請。\n(C)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以聲請為發動要件，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為正確選項。\n(D)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實務見解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審認之事項，無待當事人主張，故行政法院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時得依職權審酌之。\n【涵攝步驟】判準是各該條文有無把聲請列為唯一的發動方式。停止執行並列職權與聲請；訴訟費用以敗訴者負擔為法定分配標準，由法院於終局裁判時一併諭知；時效之審酌屬職權調查事項。唯獨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僅以聲請為發動方式，故行政法院不得逕依職權為之。\n【記憶點】停止執行法院可以自己動，定暫時狀態一定要有人先聲請。","本題考的是行政訴訟法中職權發動與聲請發動的分界線，而分界線就寫在各該條文的動詞裡，答題時只要逐條看它有沒有把依職權與依聲請並列。\n暫時權利保護的體系可分兩塊。第一塊是停止執行，適用於撤銷訴訟一類以行政處分為標的的事件。《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揭示不停止執行原則，該條第 2 項就訴訟繫屬中之停止執行，明定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並以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為要件，但書排除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該條第 3 項則規定起訴前之停止執行，其發動限於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該條第 4 項要求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與之呼應者為《行政訴訟法》第 118 條規定：「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撤銷停止執行同樣並列職權與聲請。\n第二塊是假處分，適用於行政處分以外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就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該條第 2 項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均以聲請為發動方式；該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該條第 4 項則允許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兩塊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的選擇：涉及既有行政處分執行力之調整，法院得主動介入；涉及在當事人間創設暫時法律狀態者，則交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發動。\n此外，《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一部，可見停止執行本身還有範圍上的層次，並非全有全無。考題若把停止效力與停止執行對調，即屬另一個可以逐字比對的陷阱。至於職權調查，《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就撤銷訴訟之證據調查課予行政法院職權，這是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的結構性特徵，也是選項 D 所以正確的制度背景：消滅時效攸關公法上請求權是否存在，屬法院應主動審認之事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51",51,"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於訴狀中誤列被告機關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53",53,"下列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50",50,"行政法院為「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之判決，若行政機關…",{"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54",54,"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49",49,"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甲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55",55,"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3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