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54",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54,"single","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於交通裁決事件，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於收容聲請事件，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者，即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確認訴訟之類型與要件。\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該項後段既承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得為違法確認之標的，處分已執行完畢即非提起該訴訟之障礙，選項 D 與之牴觸，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該款明文包含確認訴訟，本項正確。\n(B)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要件，本項正確。\n(C) 《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柱句規定：「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第 1 款規定：「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第 2 款規定：「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本項正確。\n(D)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者仍得提起確認違法之訴訟，本項為錯誤敘述。\n【涵攝步驟】先確定題目要找的是錯誤敘述，再逐項比對條文：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含確認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以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要件、收容聲請事件之範圍為各該收容之聲請，三項均與條文相符。選項 D 把處分已執行完畢當作排除事由，與該項後段所定之適用情形相反。\n【記憶點】處分執行完了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才輪到確認違法之訴。","確認訴訟在行政訴訟法中共有三種型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三者的共同要件是原告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一要件同時具有過濾功能與定性功能。\n第三種型態即所謂續行確認訴訟，其存在理由在於：行政處分若已執行完畢而無從回復原狀，或因期間屆滿等事由而消滅，撤銷訴訟即失去標的，但相對人可能仍有名譽上、職業上或後續處分上的不利益，或有據以請求國家賠償的需要，因此立法者另闢確認違法一途。與之銜接者為《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該項處理的是訴訟繫屬後始發生執行完畢或消滅的情形，使原告不必另行起訴，直接由撤銷之訴轉為確認違法。《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則就處分已執行但仍有回復原狀可能者，容許法院於撤銷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n本題另外兩個選項涉及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的特別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見《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條，該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訴訟種類即包含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該項第 2 款則為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條第 2 項規定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之範圍見《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其性質為法院對人身自由限制所為之司法審查，程序上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11 條第 1 項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n此外，收容聲請事件的救濟另有特別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237-16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這條把抗告期間壓縮到五日並限制再抗告，與人身自由案件要求迅速終結的性質相呼應。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具體化為重複危險、名譽回復與國賠準備三種類型出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53",53,"下列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55",55,"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52",52,"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56",56,"以下何者屬於國際社會所公認絕對不許損抑之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51",51,"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於訴狀中誤列被告機關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57",57,"下列何者不是國際法之主體？",[],{"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