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5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56",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56,"single","以下何者屬於國際社會所公認絕對不許損抑之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A":16,"B":17,"C":18,"D":19},"禁反言原則","公海自由原則","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禁止侵略原則","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際法上強行法（jus cogens）之概念與其公認例示。\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之強行法理論，其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之條文字面。強行法係指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得減損之一般國際法規範，任何條約若與之牴觸即為無效，各國亦不得以合意排除其適用。依國際法上之通說，禁止侵略、禁止種族滅絕、禁止奴隸制度、禁止酷刑、禁止種族隔離等規範，屬強行法之典型例示；其中禁止侵略係戰後集體安全體制的核心規範，各國不得以任何條約加以減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禁反言原則源於誠信原則，屬程序性的法律一般原則，其作用在禁止一國於爭端中為前後矛盾之主張，其適用得由當事國以合意調整，並非不得減損之規範。\n(B) 公海自由原則雖為長期確立之習慣國際法並經海洋法公約成文化，惟各國仍得以條約就特定海域之利用與管制另為安排，具可處分性，故非強行法。\n(C) 國家主權豁免原則之範圍歷來由絕對豁免走向限制豁免，且一國得自願放棄其豁免，可見其得由當事國自行處分，非屬強行法。\n(D) 禁止侵略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根本規範，不容任何國家或條約排除，屬國際社會公認之強行法，為正確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規範是否為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要件二，該規範得否以條約或合意加以減損。逐一檢視：禁反言得由當事國合意調整、公海自由得以條約另訂、主權豁免得由國家拋棄，三者在要件二即已出局；禁止侵略則同時通過兩個要件，既為國際社會公認，亦不容以任何合意排除。\n【記憶點】判斷強行法只問一句話：這條規範能不能用條約排除。","強行法概念的制度定位，是在傳統上以國家同意為基礎的國際法體系中，開出一塊不容國家合意處分的規範領域。其效果有二：其一為條約若在締結時與既存強行法相牴觸即屬無效，其二為新強行法出現時，與之牴觸的既存條約歸於失效。這使得強行法成為國際法上唯一具有實質位階效力的規範類型。\n在要件層面，強行法的認定有兩個累積的門檻：該規範須為國際社會全體所接受並承認，且須被承認為不得減損。第一個門檻排除了僅有部分國家承認的規範，第二個門檻排除了雖然普遍適用、但仍容許各國以條約另作安排的規範。本題四個選項的分類，正好落在第二個門檻上：公海自由與主權豁免都是普遍適用的規範，但前者容許各國就特定海域另訂條約，後者容許國家自願放棄，因此都通不過不得減損的檢驗。\n在效果層面尚須注意，強行法的違反與一般國際義務的違反在後果上並不相同：一般條約義務的違反通常僅生國家責任與相應的救濟問題，而與強行法相牴觸的條約則自始無效，當事國不得以已經履行、他方同意或事後追認等理由加以補正。這種效果上的絕對性，也正是強行法之所以被列為國際法上少數不可處分規範的原因。與強行法密切相關但概念不同的是對世義務。對世義務指一國對國際社會全體所負之義務，其重點在於義務的相對人範圍與追訴資格，亦即任何國家均得就其違反主張法律利益；強行法的重點則在規範的位階與不可減損性。兩者的內容常常重疊，例如禁止侵略、禁止種族滅絕同時是強行法也是對世義務的來源，但概念上仍應分別掌握，考題經常在此設陷阱。\n本題所涉之判準來自國際法的條約法規則與國際法院實務，不在我國國內法的規範射程之內，因此無法自國內法條文推導出結論；本詳解就此僅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要求辨識何者非強行法，選項中混入不干涉內政原則、民族自決原則、禁止酷刑等，難度取決於選項間的接近程度；也常結合條約無效事由出題，測驗違反強行法與其他無效事由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55",55,"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57",57,"下列何者不是國際法之主體？",{"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54",54,"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58",58,"下列何者屬於國際法上裁判性的爭端解決方式？",{"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53",53,"下列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59",59,"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3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