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5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58",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58,"single","下列何者屬於國際法上裁判性的爭端解決方式？",{"A":16,"B":17,"C":18,"D":19},"調停（mediation）","斡旋（good offices）","仲裁（arbitration）","調解（conciliation）","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際爭端解決方式中，政治性方法與裁判性方法之區別。\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和平解決爭端之類型論，其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之條文字面。國際爭端的解決方式，依其結果對當事國有無法律上拘束力，可分為政治性方法與裁判性方法兩類。政治性方法包括談判、斡旋、調停、調查與調解，其共同特徵是第三方所提出者為建議或方案，當事國得自由決定接受與否；裁判性方法則包括仲裁與司法解決，其特徵是由中立第三方依國際法作成對當事國具拘束力之判斷。仲裁即屬後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調停係由第三方主動介入並提出解決方案，惟該方案僅具建議性質，當事國得予拒絕，屬政治性方法。\n(B) 斡旋係由第三方促成當事國恢復或展開談判，第三方通常不參與實體爭點之討論，更不作成拘束性判斷，屬政治性方法。\n(C) 仲裁係由當事國合意選定之仲裁人或仲裁庭依國際法作成判斷，該判斷對當事國有拘束力，屬裁判性方法，為正確選項。\n(D) 調解係由調解委員會查明事實並提出解決建議，該建議不拘束當事國，屬政治性方法。\n【涵攝步驟】判準是第三方所作成者為建議或為有拘束力之判斷。斡旋僅促成對話、調停提出方案、調解提出建議，三者的結果都須經當事國同意始生效力，均落在政治性方法；仲裁則自當事國同意付諸仲裁之時起，即應受其後所作判斷之拘束，第三方的決定本身即為終局，故為裁判性方法。\n【記憶點】結果只是建議的都是政治方法，結果會拘束當事國的才是裁判方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義務，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制度化的表現是提供一套由鬆到緊的方法光譜，讓當事國依爭端的性質與彼此的關係自行選擇。\n光譜的一端是純粹的政治性方法。談判是最基本的形式，由當事國直接對話，不涉及第三方。斡旋加入第三方，但第三方的角色限於促成當事國坐上談判桌，例如提供場地、傳遞訊息，通常不介入實體爭點。調停則更進一步，第三方不僅促成對話，還主動提出解決方案供當事國考慮。調查著重於事實的釐清，由調查委員會查明爭議事實但不作法律判斷。調解則兼具調查與建議兩種功能，由調解委員會查明事實後提出整體解決建議。這五種方法的共同點是：第三方的產出都不具拘束力，爭端最終仍須靠當事國的合意才能解決。\n這五種方法在實踐上常常接續使用：當事國先行談判，談判破裂後由第三國斡旋或調停，事實爭議較大者再另組調查或調解委員會。由於結果不具拘束力，其成敗高度依賴當事國的政治意願，因此在敏感的領土或主權爭端中，往往需要更長的時間，甚至反覆進行多輪。光譜的另一端是裁判性方法，包括仲裁與司法解決。兩者的共同特徵是第三方依法作成對當事國有拘束力的決定。其差別在於：仲裁庭是為特定爭端而組成，當事國對仲裁人的選任、適用的程序規則乃至部分實體規則都有較大的形成空間，機動性高；司法解決則由常設法院依既定規約與程序規則進行，法官的組成與程序均非當事國所能左右，穩定性與一致性較高。這兩者的分工，是本考點最常出現的延伸問題。\n本題所涉之判準屬國際法上爭端解決之一般理論，不在我國國內法的規範射程之內，因此無法自國內法條文推導出結論；本詳解就此僅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憲章》相關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要求區分仲裁與司法解決、或指出何者為政治性方法；也常結合強制管轄的接受方式出題，測驗當事國同意在裁判性方法中所扮演的角色。\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57",57,"下列何者不是國際法之主體？",{"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59",59,"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56",56,"以下何者屬於國際社會所公認絕對不許損抑之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60",60,"下列何者不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法源？",{"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55",55,"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61",61,"有關個人在國際法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3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