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5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59",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59,"single","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之方式表示之","任一人員如出具適當之全權證書，視為得代表一國表示該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條約約文之確定，須經所有談判國之國會同意","國家派駐國際組織之代表，為議定在該組織內議定之條約，得毋須出具全權證書","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條約締結程序中，同意受拘束之表示方式、全權證書與約文之確定。\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定之條約締結程序，我國國內法就此明白指向國際規範：《條約締結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主辦機關就條約及協定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應依國際公約及慣例辦理。」依該公約，約文之確定係由參加談判之各國代表以簽署、暫簽或草簽約文等方式為之，屬締約代表在談判階段完成的行為，並不以各談判國之國會同意為要件；國會同意所處理的是締約國事後是否承受條約拘束的國內程序問題。選項 C 把國會同意當作約文確定的要件，混淆了兩個不同階段，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等方式表示，本項正確。\n(B) 人員出具適當之全權證書者，即被視為代表一國表示該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全權證書正是代表資格的證明文件，本項敘述正確。\n(C) 約文之確定由談判國代表為之，不以所有談判國之國會同意為要件，本項為錯誤敘述。\n(D) 國家派駐國際組織之代表為議定該組織內議定之條約，因其職務即足以顯示代表資格，得毋須出具全權證書，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先把締約程序切成三段：談判與約文確定、表示承受拘束之同意、國內審議與生效。約文確定屬第一段，其行為主體是談判代表；表示同意承受拘束屬第二段，方式包括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加入等；國會審議則屬第三段的國內程序。選項 C 把第三段的要件挪到第一段，因而錯誤。\n【記憶點】約文確定是代表的事，國會同意是後面國內程序的事，兩段不能混。","條約締結是一條由國際程序與國內程序交錯構成的流程，考題最愛在兩者的交界處設陷阱。\n國際程序的第一步是代表資格。原則上，代表一國議定約文或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者，須出具全權證書；例外情形則包括國家元首、政府首長與外交部長因其職務而當然具有代表權，以及使館館長就其派駐國之條約、派駐國際組織之代表就該組織內議定之條約，因職務性質而毋須出具全權證書。我國《條約締結法》第 4 條第 2 項就談判及簽署代表之指派與全權證書之頒發，明文要求依國際公約及慣例辦理，正是把這一套國際規則接軌進國內法制。\n第二步是約文的議定與確定。約文確定的功能，在於固定文本內容以供後續程序使用，其方式為簽署、暫簽或草簽，或依談判國另行議定的程序為之。第三步是表示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其方式有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加入等；究竟採哪一種，取決於條約本身的規定或各國的表示。\n國內程序的部分，《條約締結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並就未具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等條款之條約案，於符合經法律授權簽訂、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三種情形時，改採報請行政院備查之簡化程序。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就審議通過後之批准與公布程序分兩款規定，第 2 項並明定該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把這條國內流程與國際流程並列，就能看出選項 C 的問題：國會審議發生在約文早已確定之後，不可能反過來成為約文確定的要件。\n另可一併掌握條約與協定的區別。《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列舉五種情形，具備其一者即為條約，包括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以及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同條第 2 項則把條約以外而對締約各方均具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定為協定。兩者的分野直接決定了要不要送立法院審議，是國內程序的第一個分岔點。本題之決定性判準來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其具體條次不在我國國內法之列，故本詳解就該公約僅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58",58,"下列何者屬於國際法上裁判性的爭端解決方式？",{"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60",60,"下列何者不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法源？",{"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57",57,"下列何者不是國際法之主體？",{"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61",61,"有關個人在國際法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56",56,"以下何者屬於國際社會所公認絕對不許損抑之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62",62,"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上合法先占領土的要件或方法？",[],{"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