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6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61",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61,"single","有關個人在國際法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條約得為個人創設權利，並透過締約國之內國法規範保障該權利的實現","在條約未創設相關程序性機制的情形，個人無法在國際法上直接主張條約賦予的權利","目前國際法上尚無個人得直接利用以救濟其權利的機制","條約得直接課以個人違犯國際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條約可否為個人創設權利、可否直接課予個人刑事責任，以及個人在國際法上究竟有沒有可以自己使用的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條約既然可以直接以人民的權利義務為規範內容，並在締約國國內取得法律效力，個人因條約而享有權利，再由內國法制度加以實現，是現行制度所預設的常態。至於國際層面，人權公約體系另設有個人申訴與區域人權法院的訴訟途徑，個人並非完全沒有可以自行啟動的救濟機制，選項 (C) 的敘述與此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人民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國際書面協定仍屬條約，再經內國法秩序落實，敘述沒有問題。\n(B) 正確。個人在國際場域的程序地位必須由條約明白賦予；條約沒有為個人開設程序時，個人只能循內國途徑主張，本選項寫的是這個限縮條件。\n(C) 錯誤。人權公約的個人申訴機制與區域人權法院的訴訟途徑，都是個人得直接利用的救濟管道，本選項一概否定，為本題答案。\n(D) 正確。國際刑事審判制度以個人為刑事責任主體，條約得直接就國際犯罪科予個人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詳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題目問錯誤者→分別檢視權利面、程序面與責任面→(A)(B)(D) 依序對應創設權利、程序限制與刑事責任，與現行國際法相符→(C) 否定一切個人救濟機制→故答案為 C。\n【記憶點】個人在國際法上早已不只是客體：權利可由條約創設、責任可由條約科處，救濟則要看那部條約有沒有替他開門。","《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這一款正是本題的制度基礎：國家所締結的條約，可以直接以人民的權利義務作為規範內容。至於這些內容如何在國內兌現，《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可見條約在我國並不是只有國際層面的拘束力，完成程序公布之後即取得國內法效力，法院與行政機關都應該適用。\n就要件拆解而言，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可以拆成三個面向。第一組是權利面，條約得為個人創設實體權利。第二組是程序面，實體權利與程序能力是兩件事，個人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在國際場域主張，取決於那部條約有沒有替個人開設申訴或訴訟程序。第三組是責任面，國際刑事審判制度使個人成為國際犯罪的責任主體（其構成要件詳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相關規定）。本題的陷阱設在程序面：選項 (B) 說的是條約沒有設程序機制時個人無法直接主張，這是對的；選項 (C) 卻進一步宣稱國際法上根本沒有任何個人得直接利用的機制，等於把個別條約的程序缺漏，說成整個國際法秩序的缺漏。\n易混淆的對照，是《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各款彼此的關係。《條約締結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這一款與第 3 款並列，都是認定國際書面協定屬於條約的情形，兩者之間沒有位階高低。\n條約內國法化之後如何替個人開路，我國立法上有具體的例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這正是選項 (A) 所描述的圖像：權利由公約創設，救濟則由締約國的內國法規範接手實現。\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要求辨別條約與協定的區別、詢問條約自何時起具有國內法效力，或以人權公約施行法為背景，問公約內國法化之後的適用順序。本題的分辨點並不在我國法條的字面，而在人權公約的實踐與國際刑事審判制度的發展，屬於必須帶著國際法背景知識才分辨得出來的題型；作答時務必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錯誤者，再逐項比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60",60,"下列何者不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法源？",{"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62",62,"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上合法先占領土的要件或方法？",{"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59",59,"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63",63,"甲國國民 A 因竊盜罪逃入乙國駐在甲國大使館。甲國要求交出 A 但為乙國拒絕。甲國遂…",{"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58",58,"下列何者屬於國際法上裁判性的爭端解決方式？",{"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64",64,"有關國際法之政治庇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