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6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63",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63,"single","甲國國民 A 因竊盜罪逃入乙國駐在甲國大使館。甲國要求交出 A 但為乙國拒絕。甲國遂派遣警察強行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關於甲國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國大使館所在地為甲國領土，甲國基於領土主權仍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乙國大使館無刑事犯庇護權，故甲國得進入大使館逮捕 A","甲國基於自衛，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乙國大使館享有不可侵犯權，故甲國不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外交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權的內容，以及接受國能不能以領土主權、無庇護權或自衛為理由，強行進入使館逮捕人犯。\n【正解理由】外交關係法上，使館館舍享有不可侵犯權：接受國的官員非經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使館館舍；接受國並且負有特別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館舍不受侵入或損害（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相關規定）。這項不可侵犯權在通說上被理解為絕對的保護，不因館內有刑事被告藏匿而解除；接受國能做的只是循外交途徑交涉，或宣告有關人員為不受歡迎人員。甲國派警強行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已經違反館舍不可侵犯權，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使館館舍確實仍然屬於接受國領土，並沒有變成派遣國領土；但不可侵犯權正是對接受國領土主權行使所設的限制，因此不能反過來拿領土主權當作進入的依據。\n(B) 錯誤。使館原則上沒有庇護一般刑事被告的權利，這個前提本身沒有寫錯；但派遣國違反義務所生的責任，與接受國得不得強行進入是兩回事，不能由前者推出後者。\n(C) 錯誤。自衛所針對的是武力攻擊，本題只涉及一名竊盜犯的逃匿，欠缺武力攻擊的事實基礎，援引自衛顯然不能成立。\n(D) 正確。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接受國非經館長同意不得進入，甲國強行進入並逮捕 A 的行為欠缺國際法上的依據，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乙國大使館館舍→享有不可侵犯權→接受國官員進入須經館長同意→甲國未經同意即派警進入並逮捕→違反不可侵犯權→故答案為 D。\n【記憶點】使館的地是接受國的，門卻只有館長能開；藏了通緝犯，也只能敲門，不能破門。","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權是外交特權與豁免制度的核心，它保護的對象是館舍本身，與外交人員的人身不可侵犯、外交郵袋與檔案文件的不可侵犯，屬於同一組制度的不同支柱（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相關規定）。這組制度的理論基礎，通說採職務需要說：特權與豁免不是為了外交人員個人的方便，而是為了確保使館能夠有效執行職務。\n就要件拆解而言，本題可以拆成三層。第一層是館舍的法律地位。使館館舍並沒有脫離接受國的領土而成為派遣國領土，過去所謂治外法權的擬制早已不被採用；接受國的主權仍然及於該地，只是行使受到限制。第二層是進入的同意要件。接受國的官員要進入館舍，須得到使館館長的同意，這個同意是進入的合法性基礎，不能以推定或事後追認取代。第三層是違反的效果。接受國強行進入所取得的人身或證據，在國際法上是違反義務的行為，派遣國得請求道歉、賠償並回復原狀。\n易混淆的對照有兩組。其一是使館與領事館的差別，領事關係法對領事館舍的保護，在火災或其他災害亟須採取保護行動的情形下設有推定同意的安排，保護密度低於使館（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相關規定）。其二是館舍不可侵犯與外交庇護的關係，前者是接受國不得進入的義務，後者是派遣國得不得留人的問題；本題選項 (B) 的錯誤，正是把這兩件事接成因果。\n還有兩個延伸的層次值得一併掌握。其一是館舍的範圍，不可侵犯權及於使館所使用的建築物、其部分以及所屬土地，並不以掛有國徽的主樓為限，館內的財產、交通工具與檔案文件也一併受保護，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其二是保護義務的持續性，縱使兩國斷絕外交關係，甚至發生武裝衝突，接受國仍然負有尊重與保護館舍的義務，並應允許派遣國指定第三國代管其館舍與財產；換句話說，不可侵犯權並不隨著外交關係的中斷而消滅。理解這兩點，就能明白本題甲國的行為為什麼找不到正當化的空間。\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詢問不受歡迎人員的宣告程序、外交郵袋能不能開拆掃描、使館館舍的免稅與免執行，或以使館遭群眾攻擊為背景，問接受國有沒有違反特別保護義務。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外交關係法上的館舍不可侵犯權，屬於條約與習慣國際法的內容，作答時只要抓住非經館長同意不得進入這個判準，四個選項就可以直接分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62",62,"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上合法先占領土的要件或方法？",{"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64",64,"有關國際法之政治庇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61",61,"有關個人在國際法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65",65,"依據羅馬規約（Rome Statute）及國際刑事法院裁判實務，關於戰爭罪，下列敘述…",{"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60",60,"下列何者不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法源？",{"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66",66,"我國籍甲男，被公司派駐於沙烏地阿拉伯工作，派駐該國期間與當地人乙女日久生情，欲與乙女…",[],{"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