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6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23,"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24},"law-108-s0101-064",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64,"single","有關國際法之政治庇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國家對於觸犯一般犯罪（如恐怖主義犯罪）之外國人，仍得給予政治庇護","國家給予外國人政治庇護僅能於其領域內為之，不可於其領域外為之","駐外使領館之政治庇護權是以領事關係公約為其法源依據","有關政治庇護之規定已屬習慣國際法","B","normal",[20],"第64題答Ｂ給分。",tru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政治庇護的對象限制、庇護得於何處為之，以及庇護在國際法上的規範地位。\n【正解理由】政治庇護在國際法上的通行理解，是國家基於領土主權，對於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迫害的外國人，在自己的領域內給予保護並拒絕將其交出。它在傳統上被理解為國家的權利而不是個人的權利，且以領域庇護為原則；至於在使領館或軍艦內所為的域外庇護，因為直接牴觸接受國的屬地管轄，除區域性條約另有安排外，通說並不承認它是一般國際法上的制度。選項 (B) 所述國家給予外國人政治庇護僅能於其領域內為之，正是這個原則的表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政治庇護的對象限於因政治犯罪或政治見解而遭受迫害之人；恐怖主義犯罪等一般犯罪，在現代實踐上被明白排除於政治犯罪之外，對這類犯罪人不得給予政治庇護。\n(B) 正確。庇護以領域庇護為原則，域外庇護欠缺一般國際法上的依據，本選項的敘述與通說相符，為本題答案。\n(C) 錯誤。領事關係法所規範的是領事關係與領事職務，依通說並未建立使領館的庇護制度，以它作為域外庇護的法源並不成立（其構成要件詳見《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相關規定）。\n(D) 錯誤。庇護迄今尚未凝聚成一般性的習慣國際法規則，相關規範多半停留在宣言或區域性條約的層次，國家並不因此負有給予庇護的一般義務。\n【涵攝步驟】題目問正確者→(A) 檢視對象要件，一般犯罪被排除→(C) 檢視法源，領事關係法未建立庇護權→(D) 檢視規範地位，尚未成為習慣國際法→(B) 檢視空間範圍，領域庇護為原則→故答案為 B。\n【記憶點】庇護是國家的權利、在自己家裡才好用；跑進大使館的那一種，國際法並沒有替它背書。","政治庇護的制度定位，要從國家的領土主權出發。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人與物享有屬地管轄，因此它可以決定要不要收容一個外國人、要不要拒絕他國的交人請求；庇護權在這個意義上是主權的消極面向，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尋求庇護的個人。理解這一點，本題四個選項就各自對應到庇護的一個要件。\n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一組是對象要件。庇護限於政治犯，而政治犯的認定在現代實踐上不斷被限縮：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劫持航空器與恐怖主義犯罪，都被明白劃出政治犯罪的範圍之外，這一組被稱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例外，也同樣是庇護的界限。第二組是空間要件，也就是本題的正解所在。領域庇護指國家在自己領土上給予保護；域外庇護則是在使領館、軍艦、軍用航空器或軍事基地內提供保護，它的效果是把人放在接受國領土上卻排除接受國的管轄，因此除拉丁美洲若干區域性條約另有安排之外，通說不承認它屬於一般國際法。第三組是規範地位，庇護的相關文件多半是宣言性質，尚未凝聚成課予國家義務的習慣國際法。\n易混淆的對照，是庇護與引渡、不遣返原則三者的分工：引渡處理的是把人交給請求國，庇護處理的是留下人並拒絕交出，不遣返原則則是禁止把人送回可能受迫害之地。三者的主體、要件與效果都不同，卻常被命題者混在同一題裡並列。\n最後值得補充的是庇護與難民保護在制度上的落差。庇護處理的是國家要不要收容特定個人，決定權完全在國家手上；難民保護則以個人的地位認定為核心，一旦符合難民要件，締約國即負有不得將其推回可能受迫害之地的義務，這項不遣返原則被廣泛認為已具有習慣國際法的地位，甚至被主張屬於強行法。兩者的規範密度因此並不相同：選項 (D) 說庇護的規定已屬習慣國際法，之所以錯誤，正是因為它把不遣返原則所享有的規範地位，錯置到庇護制度身上。考場上遇到這一組概念，建議先問這句話講的是國家的權利還是個人的權利，就足以把庇護與難民保護分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詢問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例外類型、難民地位的認定要件，或以使館內長期滯留的個案為背景，問接受國有沒有讓其安全離境的義務。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庇護制度的通說與國家實踐，作答時只要記住領域庇護為原則這一句，就足以定位正確選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2,33],"outside-corpus","answer-not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101-063",63,"甲國國民 A 因竊盜罪逃入乙國駐在甲國大使館。甲國要求交出 A 但為乙國拒絕。甲國遂…",{"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101-065",65,"依據羅馬規約（Rome Statute）及國際刑事法院裁判實務，關於戰爭罪，下列敘述…",{"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101-062",62,"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上合法先占領土的要件或方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101-066",66,"我國籍甲男，被公司派駐於沙烏地阿拉伯工作，派駐該國期間與當地人乙女日久生情，欲與乙女…",{"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101-061",61,"有關個人在國際法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8-s0101-067",67,"關於一國數法之發生原因與解決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3},"甲國國民 A 因竊盜罪逃入乙國駐在甲國大使館。甲國要求交出 A 但為乙國…",{"id":52,"number":53,"stem":75},"依據羅馬規約（Rome Statute）及國際刑事法院裁判實務，關於戰爭…",75,178944544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