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6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66",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66,"single","我國籍甲男，被公司派駐於沙烏地阿拉伯工作，派駐該國期間與當地人乙女日久生情，欲與乙女結婚，但甲之我國籍妻丙拒絕與甲離婚，但同意讓甲再娶乙。甲於取得沙烏地阿拉伯國籍（並未放棄我國國籍）後，由於該國允許一夫多妻，甲乃經當地宗教法庭許可與乙結婚。丙事後反悔，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關係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我國法院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故應裁定駁回","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故甲、乙之婚姻有效","應適用我國法律，故甲、乙之婚姻無效","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甲、乙之婚姻有效，但甲、乙婚姻有效之結果違背我國善良風俗，故不適用沙烏地阿拉伯法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本國法的決定，以及婚姻成立要件的準據法。\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甲兼有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國籍，其本國法須先行決定，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有多數國籍時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原為我國國民、我國籍配偶丙在我國、其身分關係的重心仍在我國，關係最切之國籍為我國國籍，故甲的婚姻成立要件依我國法。我國法就重婚設有禁止規定，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再與乙結婚，不因丙的同意而改變其效力（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故甲、乙之婚姻無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系爭身分關係與我國有密切牽連，我國法院有國際審判管轄權，不生逕以無管轄權裁定駁回的問題。\n(B) 錯誤。本選項略過了多數國籍的處理，直接把沙烏地阿拉伯法當成甲的本國法；甲乙各依其本國法判斷，甲這一方仍須回到我國法，結論自然不同。\n(C) 正確。依關係最切之國籍，甲的本國法為我國法，其婚姻成立要件依我國法判斷，重婚部分不生效力，為本題答案。\n(D) 錯誤。本選項要走公序良俗條款排除外國法，但前提同樣建立在甲的本國法是沙烏地阿拉伯法之上；既然甲的本國法就是我國法，根本輪不到這一步。\n【涵攝步驟】甲有我國與沙國雙重國籍→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為我國法→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甲部分適用我國法→我國法禁止重婚→婚姻無效→故答案為 C。\n【記憶點】雙重國籍先挑關係最切的那一本護照，挑完才輪到婚姻成立的準據法。","本題把國際私法的兩個階段疊在一起：先決定連結因素所指向的本國法是哪一個，再把那個法律適用到婚姻成立的要件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這是民國九十九年修正時的重要改變：舊法對於內外國籍衝突採取內國國籍優先的硬性規則，修正後一律回到關係最切這個彈性標準，不再因為其中一個國籍是中華民國國籍就當然勝出。也因此，作答時不能只憑甲仍有我國國籍就直接下結論，必須把住所、家庭生活重心、財產所在與職業活動一併衡量。\n就要件拆解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本文採的是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並行適用，也就是甲依甲的本國法、乙依乙的本國法，各自檢驗其實質要件；只要有一方不符合，婚姻的成立就有瑕疵。但書處理的則是方式要件，採選擇適用而放寬其有效性。本題的爭點落在實質要件，也就是甲有無重婚的障礙，而不是宗教法庭的儀式是否有效，這是命題者刻意鋪設的岔路。\n易混淆的對照是公序良俗條款。《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它的定位是安全閥，只有在外國法確實應該適用、而適用結果不能被我國法秩序接受時才啟動。選項 (D) 的寫法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前置，等於跳過了本國法的決定階段，結論看似相同，推理路徑卻是錯的。\n另一組必須分清楚的是定性。丙提起的是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爭點落在婚姻的成立要件，而不是婚姻的效力，也不是夫妻財產制；三者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裡分屬不同的選法規則，連結因素也不相同：成立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並行適用，效力與財產制則另以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依序連結。命題者用甲同意再娶、丙事後反悔這些情節鋪陳，很容易把考生引到婚姻效力那一格去，這是本題的第二個誘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無國籍人依住所地法、多數住所依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以及一國數法時的間接指定。作答時建議固定順序：先定性，再找連結因素，再處理本國法的決定，最後才問要不要用公序良俗條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65",65,"依據羅馬規約（Rome Statute）及國際刑事法院裁判實務，關於戰爭罪，下列敘述…",{"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67",67,"關於一國數法之發生原因與解決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64",64,"有關國際法之政治庇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68",68,"21 歲的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分別在 B 國簽訂買賣契約、在臺灣簽訂僱傭契約。依…",{"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63",63,"甲國國民 A 因竊盜罪逃入乙國駐在甲國大使館。甲國要求交出 A 但為乙國拒絕。甲國遂…",{"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69",69,"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女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甲在某次登山時失蹤，生死不明已達 7 年…",[],{"id":46,"number":47,"stem":71},"依據羅馬規約（Rome Statute）及國際刑事法院裁判實務，關於戰爭…",{"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