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6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101-067",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67,"single","關於一國數法之發生原因與解決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之規定，僅在於解決因國內存在複數法域而產生之一國數法問題","以間接指定原則與關係最切原則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依當事人之住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依當事人之居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國數法問題的發生原因，以及我國國際私法對它所採的解決方法。\n【正解理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這一條先要求依該國自己的法律適用規定去指定，也就是學說上所稱的間接指定原則；該國的規定不明時，才由我國法院逕以關係最切的法律補充，也就是關係最切原則。兩者依序運作，正是選項 (B) 所描述的內容，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條文所寫的原因是因地域或其他因素而有不同，除了複數法域造成的地域性法律衝突外，也涵蓋因宗教、種族、階級等因素形成的人際法律衝突，本選項把適用範圍限縮在複數法域，與條文文字不符。\n(B) 正確。先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間接指定，該規定不明時再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正是本條所定的兩層解決方法，為本題答案。\n(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住所地法是無國籍情形的替代連結，不是一國數法的解決方法。\n(D)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居所地法出現在住所不明的補充順位，同樣不是用來處理一國數法。\n【涵攝步驟】本國法指向一個法律不統一的國家→先看該國有無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有，依其指定→無或不明，改依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故答案為 B。\n【記憶點】一國數法先問那個國家自己怎麼分，問不出來我們才用關係最切收尾。","一國數法指的是被指定的本國法所屬國家，其內部法律並不統一，因而還必須再做一次選擇。它的發生原因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是地域性的法律衝突，典型是聯邦制或複合法域國家，美國各州、英國的英格蘭與蘇格蘭都是例子。第二類是人際性的法律衝突，同一個國家之內因宗教、種族、部族或身分而適用不同的身分法，中東與南亞若干國家即為適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條文用的是因地域或其他因素這樣的寫法，兩類衝突都被涵蓋進來，選項 (A) 的錯誤正落在這裡。\n就要件拆解而言，本條的運作分成兩層。第一層是間接指定：我國的選法規則只把問題指到那個國家，至於該國內部要用哪一個法域或哪一套身分法，交由該國自己的區際或人際法律適用規定決定。這樣做的理由是尊重被指定國的內部秩序，避免我國法院越俎代庖去替別人分配內部管轄。第二層是補充：該國沒有這種規定，或規定內容不明而無從查考時，若仍堅持間接指定，案件就會停擺，所以本條讓法院直接找出與當事人關係最切的那一個法律，把個案的密切牽連當作最後的判準。\n易混淆的對照有兩組。其一是本國法無從決定時的替代連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其二是住所本身不明時的順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這兩條處理的都是連結因素本身欠缺的情形，與一國數法所處理的內部不統一並列在同一組總則規定裡，卻各有各的適用前提。\n最後提醒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這兩層是有先後的，不能倒過來先找關係最切。只有在該國沒有法律適用規定、或其規定內容不明而無從查考時，關係最切原則才登場；考生若一看到法律不統一就直接跳到關係最切，遇到設有明確區際私法的國家就會答錯。\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給一個聯邦制國家的事實，問法院應如何一路推到具體州法；或以宗教身分法為背景，測試考生會不會誤以為本條只管地域。作答時記住兩層順序即可。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101-066",66,"我國籍甲男，被公司派駐於沙烏地阿拉伯工作，派駐該國期間與當地人乙女日久生情，欲與乙女…",{"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101-068",68,"21 歲的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分別在 B 國簽訂買賣契約、在臺灣簽訂僱傭契約。依…",{"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101-065",65,"依據羅馬規約（Rome Statute）及國際刑事法院裁判實務，關於戰爭罪，下列敘述…",{"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101-069",69,"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女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甲在某次登山時失蹤，生死不明已達 7 年…",{"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64",64,"有關國際法之政治庇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70",70,"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人乙皆居住於臺北，兩人在臺北締結買賣契約，約定以 B 國法為契約…",[],{"id":46,"number":47,"stem":71},"我國籍甲男，被公司派駐於沙烏地阿拉伯工作，派駐該國期間與當地人乙女日久生…",{"id":50,"number":51,"stem":73},"21 歲的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分別在 B 國簽訂買賣契約、在臺灣簽訂…",75,178944544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