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7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70",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70,"single","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人乙皆居住於臺北，兩人在臺北締結買賣契約，約定以 B 國法為契約之準據法。關於涉外契約方式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得依 A 國法","得依我國法","僅得依 B 國法","得依我國法、A 國法或 B 國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法律行為方式的準據法，以及它與行為實質準據法之間的關係。\n【正解理由】涉外契約的方式問題，在我國國際私法上採取選擇適用的立法方式：法律行為的方式，原則上依該行為在實質上所應適用的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的方式者，同樣有效；也就是兩者擇一符合即為有效，目的在於盡量使當事人所為的行為維持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法律行為方式的規定，本題甲、乙已合意以 B 國法為契約的準據法，B 國法因此是該行為實質上所應適用的法律；而兩人在臺北締結契約，我國即為行為地，我國法為行為地法。方式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所以我國法可以作為契約方式的準據法，選項 (B) 的敘述正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A 國是甲的本國，而本國法不是法律行為方式的連結因素；本題契約既非在 A 國締結，A 國法也不是實質準據法。\n(B) 正確。契約締結地在臺北，我國法為行為地法，依行為地法所定方式者亦為有效，故方式得依我國法，為本題答案。\n(C) 錯誤。本選項用僅得二字把方式鎖死在實質準據法 B 國法上，忽略了行為地法這條並行的途徑，與選擇適用的設計不合。\n(D) 錯誤。本選項把三個國家的法律一併納入，等於承認毫無牽連的 A 國法也可以決定方式，欠缺連結因素上的依據。\n【涵攝步驟】爭點為契約的方式→方式的連結因素為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與行為地法→實質準據法依當事人合意為 B 國法→締約地在臺北，行為地法為我國法→兩者擇一符合即有效→我國法得為方式之準據法→故答案為 B。\n【記憶點】方式問題採寬鬆立場：實質準據法與行為地法，能過一個就算數。","法律行為的方式為什麼要另外設一條選法規則，而不是直接跟著實質準據法走？理由在於方式要件的功能與實質要件不同。實質要件關心的是意思表示的內容與效力，方式要件關心的則是形式上的公示、警告與證據保全；後者往往與行為當時所在地的公證、認證與登記制度綁在一起，當事人在行為地也最容易取得該地所要求的形式。若一律強制當事人依循一個遠在天邊的實質準據法所定的形式，交易成本會高得不合理，還會製造大量因形式瑕疵而無效的行為。\n就要件拆解而言，本題涉及三個不同的連結因素，必須逐一分辨。第一個是當事人合意所選定的法律，它決定契約的成立與效力，也就是實質準據法，本題為 B 國法。第二個是行為地法，本題兩人在臺北締結契約，行為地為我國。第三個是當事人的本國法，本題甲為 A 國人，但本國法在方式問題上並不是連結因素。命題者刻意讓三個國家的法律同時登場，就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把本國法誤植進方式的判斷裡。\n本題的另一個觀察點，是選項 (C) 與 (D) 分別代表兩種相反的錯誤方向。(C) 過嚴，把方式鎖死在實質準據法，等於否定了選擇適用；(D) 過寬，把毫無牽連的本國法也拉進來，等於取消了連結因素的篩選功能。國際私法上關於方式的立法傾向，確實是朝著寬鬆有效的方向設計，但寬鬆不等於毫無限制，可用的法律仍然必須是與該行為具有特定牽連的那幾個。\n另一個值得辨明的層次，是方式與實質要件的界線本身。哪些事項屬於方式，並不是由當事人說了算，而是先經定性的工序決定：書面、公證、見證人、登記等形式上的要求，通常歸入方式；而意思表示是否健全、標的是否可能、契約有無違反強制規定，則歸入實質。定性一旦弄錯，後面選出來的準據法自然全盤皆錯，這也是為什麼國際私法的解題順序永遠是先定性、再找連結因素、最後才選出準據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不動產物權行為、婚姻、遺囑的方式拉出來單獨命題，因為這幾類的方式規則各有特別規定；也常以行為地在數國的情形，測試考生知不知道任一行為地法所定方式皆為有效。作答時建議先把爭點釘在方式，再列出實質準據法與行為地法兩個可能，最後才逐項核對。\n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法律行為方式的規定，其具體要件與行為地不同時的處理，詳見該法相關規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69",69,"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女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甲在某次登山時失蹤，生死不明已達 7 年…",{"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71",71,"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死於臺北…",{"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68",68,"21 歲的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分別在 B 國簽訂買賣契約、在臺灣簽訂僱傭契約。依…",{"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72",72,"關於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準據法之立法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67",67,"關於一國數法之發生原因與解決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101-073",73,"我國法院實務上運用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s）之方式，…",[],{"id":47,"number":48,"stem":72},"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女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甲在某次登山時失蹤，生死不明…",{"id":51,"number":52,"stem":74},"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75,1789445444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