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7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6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73",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73,"single","我國法院實務上運用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s）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官可職權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將不便利法庭原則當成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標準","必須被告提出法院是一個不便利的法庭","如果認為可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法官即駁回原告之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我國法院實務運用不便利法庭原則的方式，以及它在國際管轄權審查中的定位。\n【正解理由】不便利法庭原則源自英美法，指法院雖然依法有管轄權，但衡量兩造與訴訟標的的牽連、證據調查的難易、證人所在、外國判決的承認可能性等因素後，認為由本國法院審理明顯不便利，且另有更適當的外國法院可資利用時，得拒絕行使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就國際管轄權未設專章，實務上是在審查國際管轄權的階段引入這項原則，並且是由法院依職權斟酌具體情事，作為管轄權有無或應否行使的判斷標準，不以被告提出抗辯為必要。選項 (C) 要求必須被告提出法院是一個不便利的法庭，把它寫成須經當事人主張才能發動，與實務的運作方式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管轄權的有無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實務上法院得依職權適用本原則，不待當事人聲明。\n(B) 正確。我國實務並非把它當成準據法或實體法上的原則，而是放在國際管轄權的判斷層次，用來決定我國法院應否受理。\n(C) 錯誤。依實務見解，法院既得依職權審酌，就不以被告提出主張為必要，本選項所設的要件並不存在，為本題答案。\n(D) 正確。實務上法院認為有不便利法庭原則的適用時，處理方式是以原告之訴不備訴訟要件而駁回，使當事人另向適當的外國法院起訴。\n【涵攝步驟】爭點為不便利法庭原則的運作方式→定位在國際管轄權層次→調查方式為依職權→發動不以被告主張為前提→適用結果為駁回原告之訴→(C) 與依職權相互矛盾→故答案為 C。\n【記憶點】不便利法庭是法院自己會看的事，不是等被告舉手才算數；看完不便利，就把門關上請他去別的法院。","不便利法庭原則的制度背景，是英美法系管轄權採取廣泛管轄基礎所帶來的必然配套。當一國的管轄基礎訂得很寬，光靠管轄規則本身無法篩掉那些與法庭地幾乎沒有實質牽連的案件，於是必須在管轄權存在之後，再留一道裁量的閘門。這道閘門的核心命題是：本院有管轄權，但由本院審理對兩造與司法資源而言都不是適當的安排，而且另有一個更適當、且確實可用的外國法院。\n就要件拆解而言，實務上的操作大致可以拆成三層。第一層是管轄基礎的確認，法院先確認自己依法有管轄權，否則根本不必進入不便利的討論。第二層是便利與否的衡量，法院會斟酌被告的住居所與財產所在、主要證據與證人的所在地、應適用的準據法為何國法、判決作成後的執行可能性，以及兩造的訴訟成本落差。第三層是替代法庭的存在，若拒絕管轄之後原告將無法在任何法院獲得救濟，這項原則便不應適用，否則等於變相剝奪訴訟權。\n本題的四個選項分別對應到操作面的四個問題：誰可以發動、放在哪一個層次判斷、要不要當事人主張、以及適用後的處理方式。其中發動方式與是否須被告主張，其實是同一件事的兩面：既然承認法院得依職權適用，就不可能同時要求必須被告提出，這是本題設計上最直接的內在矛盾，選項 (A) 與 (C) 只能有一個是對的。\n值得一併掌握的是不便利法庭原則與其他管轄工具的分工。合意管轄是當事人事前約定由某一國法院管轄，一旦約定有效，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的空間就被大幅壓縮；專屬管轄則由法律強制指定，當事人與法院都沒有裁量餘地。至於國際訴訟競合，處理的是同一事件在兩國法院同時繫屬的情形，實務上有承認預測說等處理方式，其思考重點在於外國判決日後能不能在我國被承認，與不便利法庭原則的衡量因素高度重疊卻不完全相同。把這三組工具的適用前提排開來看，就能理解不便利法庭原則為什麼被定位在法院依職權審查管轄權的階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我國國際管轄權的判斷依據、問類推適用內國土地管轄規定的做法、問合意管轄與專屬管轄對不便利法庭原則的排除效果，或以外國法院已繫屬同一事件為背景，問國際訴訟競合的處理。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我國法院的實務見解，而不在條文字面，作答時應從依職權這個關鍵詞出發，逐項檢查有沒有選項與它衝突。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72",72,"關於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準據法之立法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74",74,"A 國籍乙妻對於與其同國籍的甲夫死後，在臺灣所遺留的財產，主張分配請求權而於我國法院…",{"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71",71,"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死於臺北…",{"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101-075",75,"美國的甲公司於德拉瓦州設立登記，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僅於全美…",{"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101-070",70,"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人乙皆居住於臺北，兩人在臺北締結買賣契約，約定以 B 國法為契約…",{"id":67,"number":24,"year":6,"stem":68},"law-108-s0101-001","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法治原則之重要內涵？",[],{"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2},"A 國籍乙妻對於與其同國籍的甲夫死後，在臺灣所遺留的財產，主張分配請求權…",178944544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