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101-07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5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101-074",108,"108120","20190803","s0101","public",null,74,"single","A 國籍乙妻對於與其同國籍的甲夫死後，在臺灣所遺留的財產，主張分配請求權而於我國法院涉訟，我國受訴法院於決定準據法時，應依何國的法律定性？",{"A":16,"B":17,"C":18,"D":19},"依我國法","依 A 國法","依其繼承的準據法","依其婚姻效力的準據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國際私法上定性問題的準據法，也就是依何國法律決定系爭法律關係的性質。\n【正解理由】定性是選法的第一步：法院必須先判斷原告主張的權利屬於哪一種法律關係，才知道要適用哪一條選法規則。本題乙妻主張的分配請求權，究竟應定性為夫妻財產制上剩餘財產的分配，還是定性為繼承，會導向完全不同的連結因素與結果。關於定性依何國法為之，學說上有法庭地法說、準據法說與比較法說等主張，我國通說與實務採法庭地法說：定性是法院適用自己選法規則的前置作業，屬於解釋自己國家法律的工作，自應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為之，否則將陷入尚未選出準據法卻先用準據法定性的循環。選項 (A) 所稱依我國法，即為此意，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我國為受訴法院所在國，定性屬於解釋我國選法規則的前置作業，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為之，為本題答案。\n(B) 錯誤。A 國法是當事人的本國法，本國法是定性完成之後才選出來的準據法，把它拿來做定性，等於用結果決定前提。\n(C) 錯誤。繼承的準據法必須先把系爭關係定性為繼承之後才會出現，本選項倒果為因，正是準據法說被批評的循環問題。\n(D) 錯誤。婚姻效力的準據法同樣是定性完成後才選出的法律，且本題爭執的正是應否定性為婚姻財產關係，以它為定性依據並不可行。\n【涵攝步驟】乙妻主張分配請求權→須先定性為夫妻財產制或繼承→定性依何國法為之→依法庭地法說，依受訴法院所在國即我國法→定性完成後再依各該選法規則選出準據法→故答案為 A。\n【記憶點】定性是進門前的分類工作，用的是自己家的尺；等分好類，才輪到外國法上場。","定性又稱識別，是國際私法上最基礎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道工序。它要回答的問題是：眼前這個生活事實或訴訟上的請求，應該被歸入哪一個選法規則的射程。之所以成為難題，是因為各國實體法對同一件事的分類並不一致：同樣是配偶在他方死亡後就財產所為的請求，有的國家歸入夫妻財產制的清算，有的國家歸入繼承，還有國家設計成扶養性質的給付。分類不同，連結因素就不同，結果自然南轅北轍。\n就學說對立而言，主要有三組主張。第一組是法庭地法說，理由是選法規則是法庭地自己的法律，解釋自己的法律當然依自己的標準；而且定性發生在選法之前，此時尚未有任何外國法被選出，除了法庭地法之外也無從依據。第二組是準據法說，主張依系爭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定性，理由是尊重該外國法自己的體系。它遭遇的最大批評是循環論證：準據法要靠選法規則選出，選法規則要靠定性啟動，而定性又要等準據法，三者互相等待。第三組是比較法說或分析法學說，主張建立超越各國實體法的一般概念作為定性標準，理論上優雅，實務上卻難以操作。我國通說與實務採第一組。\n本題的事實安排非常典型：乙妻與甲夫同國籍，甲夫在臺灣留有財產，乙妻主張分配請求權。如果定性為夫妻財產制，連結因素會落在夫妻財產制的選法規則；如果定性為繼承，連結因素會落在繼承的選法規則。命題者把兩個可能的定性都寫成選項，正是要測試考生會不會誤以為可以先挑一個準據法再回頭定性。\n還有一組與定性緊密相連的制度值得一併記住，就是先決問題。定性處理的是眼前這個請求屬於哪一類，先決問題處理的則是為了判斷主要問題，必須先解決另一個具有獨立涉外性的爭點，例如為了決定繼承權，必須先確定婚姻是否有效。學說上就先決問題應依法庭地的選法規則，或依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的選法規則決定，同樣存在對立，而其爭論的結構與定性問題如出一轍。本題的事實其實也潛藏著這一層：乙妻的分配請求權能否成立，可能還要先確定她與甲夫的婚姻有效與否。\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時效究屬程序或實體為例測試定性、以先決問題與附隨問題的準據法為爭點，或以反致與規避法律等總則制度並列命題。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國際私法上關於定性的學說與我國實務見解，而不在條文字面，作答時只要抓住法庭地法說這條主線即可。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101-073",73,"我國法院實務上運用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s）之方式，…",{"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101-075",75,"美國的甲公司於德拉瓦州設立登記，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僅於全美…",{"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101-072",72,"關於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準據法之立法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24,"year":6,"stem":60},"law-108-s0101-001","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法治原則之重要內涵？",{"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101-071",71,"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死於臺北…",{"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101-002",2,"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及增修條文關於社會安全之規定？",[],{"id":47,"number":48,"stem":71},"我國法院實務上運用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id":51,"number":52,"stem":73},"美國的甲公司於德拉瓦州設立登記，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1789445444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