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0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05",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5,"single","甲委任並以書面授與代理權予乙，處理其欲向丙購買土地一事，乙為完成受委任之事務，隱瞞甲，以脅迫之方法迫使原不欲出售土地之丙，心生恐懼而不得不允諾出售予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受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無效","丙受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有效，但丙得撤銷之","丙因非受甲之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故丙不得撤銷之","甲須明知或可得而知丙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丙始得撤銷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的效力，以及脅迫由代理人所為時，相對人是否須知情。\n【正解理由】《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該項本文把受詐欺與受脅迫的效果都定為得撤銷，也就是意思表示先發生效力、表意人再以撤銷使其溯及失效；而但書所設的額外要件只寫給詐欺，脅迫不在其射程。丙受乙脅迫而允諾出售，其意思表示有效，丙得依該項本文撤銷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受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的效果是得撤銷，本項稱其無效，與該項所定的效果不符。\n(B) 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丙受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有效而得撤銷，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乙是甲以書面授與代理權的代理人，其為完成受任事務所為之行為即在代理關係之內，並非《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的第三人；且該但書的限制本來就只寫給詐欺，本項所稱丙不得撤銷，並不成立。\n(D) 《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的明知或可得而知，其適用對象是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的情形；本題是脅迫，且乙為甲之代理人，本項把該但書的要件套到脅迫上，與該項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意思表示的形成→丙心生恐懼而允諾出售；要件二，原因→受乙以脅迫之方法所致；要件三，乙的地位→甲之意定代理人，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其行為效力直接歸於甲；效果，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丙之意思表示有效但得撤銷。\n【記憶點】第三人所為之詐欺才問相對人知不知情，脅迫不問；而代理人不是條文裡的第三人。","【要件拆解】《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本文把兩種意思形成瑕疵並列：被詐欺與被脅迫，效果同為得撤銷。但書則只針對詐欺加設一道要件，也就是詐欺由第三人所為時，須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表意人才得撤銷。整項讀下來，脅迫無論由誰所為都沒有這一層限制，這正是本題四個選項反覆試探的地方。\n【代理人不是第三人】《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既然代理人的行為效力直接歸於本人，他在條文評價上就站在本人這一側，而不是站在交易之外。與此配套的是《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該條把瑕疵事實的判斷主體原則上定在代理人身上，但書則在代理人依本人指示而為時改由本人決之。本題乙隱瞞甲而自行脅迫，並非依甲之指示，判斷主體仍在乙。\n【授權的形式與範圍】《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本題甲以書面授與代理權給乙，屬於意定代理，代理權的存在沒有疑問；乙以脅迫方法完成事務，是行使代理權的方式有瑕疵，而不是欠缺代理權。這兩件事要分開：欠缺代理權走無權代理那一組，行使方式有瑕疵則走《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這一組。\n【行使期間】《民法》第 93 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本條為撤銷權設下雙重界限：一年的期間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時起算，另有自意思表示後十年的絕對界限。考題常把起算點寫成知悉時或行為時，與條文所定的脅迫終止後並不相同。\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受詐欺撤銷後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民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同樣只寫給詐欺；或改成本人明知代理人施用詐術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分詐欺或脅迫，再看行為人是不是第三人，最後才算期間。\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04",4,"甲參觀乙所有之 A 地後，決定買受該地，甲、乙就買賣 A 地及價金達成共識。後甲致書…",{"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06",6,"甲為避免其土地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遂與丙通謀虛偽買賣，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且…",{"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03",3,"甲無任何權限擅自出售乙所有而寄放於甲處之一幅畫予丙時，請就甲係無權代理及甲係無權處分…",{"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07",7,"甲有 A、B 二幅畫，以總價 10 萬元出售予乙，甲將其對乙之價金債權贈與予丙，並讓…",{"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02",2,"土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租與乙經營果園，乙在果園上種植水果。爾後甲因需錢，將該土地設…",{"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08",8,"甲未經影視明星乙之同意，擅自將乙的姓名與照片貼附在其所銷售之產品上。下列敘述，何者錯…",[],{"id":45,"number":46,"stem":70},"甲參觀乙所有之 A 地後，決定買受該地，甲、乙就買賣 A 地及價金達成共…",{"id":49,"number":50,"stem":72},"甲為避免其土地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遂與丙通謀虛偽買賣，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80,1789445437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