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07":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8-s0201-007",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7,"single","甲有 A、B 二幅畫，以總價 10 萬元出售予乙，甲將其對乙之價金債權贈與予丙，並讓與之，甲通知乙債權讓與後，將 A、B 二畫交付於乙。其後，丙屢向乙催討清償 10 萬元不成，遂以書面通知乙：「免除 10 萬元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乙、丙三人間共有二個債權行為","甲、丙間只有一個處分行為","乙、丙間只有一個處分行為","甲、乙間只有一個處分行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把一連串交易拆成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逐段數出各當事人之間各有幾個。本題問的是錯誤者。\n【正解理由】甲、乙之間的交易包含買賣契約這一個負擔行為，以及甲把 A 畫交付於乙、把 B 畫交付於乙這兩個動產物權讓與；動產物權的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民法》物權編通則定有明文。兩幅畫各自有各自的交付，因此甲、乙之間的處分行為有兩個，而不是選項 D 所稱的一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與乙的買賣契約是一個負擔行為，甲與丙就價金債權所訂的贈與契約是另一個負擔行為，本項所稱三人之間共有兩個債權行為，敘述正確。\n(B) 《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該項所定的債權讓與，是直接使債權主體變動的處分行為；甲、丙之間除贈與這個負擔行為外，就價金債權只有一次讓與，本項所稱一個處分行為，敘述正確。\n(C) 乙、丙之間並無負擔行為，丙以書面通知乙免除 10 萬元債務，是直接使債之關係消滅的處分行為，《民法》債編關於債之消滅的部分定有明文；乙、丙之間只有這一個處分行為，本項敘述正確。\n(D) 甲交付 A 畫與交付 B 畫是兩次獨立的動產物權讓與，各自使一幅畫的所有權移轉於乙，本項所稱甲、乙間只有一個處分行為，為本題錯誤之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乙間→買賣一個負擔行為，交付 A 畫、交付 B 畫兩個處分行為；要件二，甲丙間→贈與一個負擔行為，價金債權讓與一個處分行為；要件三，乙丙間→免除一個處分行為；效果，選項 D 所述的數量與上開盤點不符。\n【記憶點】負擔行為數契約，處分行為數標的；兩幅畫就是兩次交付。","【本題分辨點的位置】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二分，是《民法》體系上的通說架構，條文本身並未替這兩個名詞下定義，本題的分辨點也就落在這個架構怎麼套到題目的事實上，而不落在某一條的字面。實務與學說的共識是：負擔行為只發生請求權，處分行為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因此處分行為的個數要按被處分的標的逐一計算。\n【債權讓與這一段】《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債權禁止扣押者。」《民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逐款讀完可以看出，該條是把讓與設為原則、把不得讓與設為例外，而讓與本身直接使債權易主，正是處分行為的典型。\n【通知的意義】《民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題目寫甲通知乙債權讓與後才交付兩幅畫，這個通知是對債務人生效與否的問題，本身不是另一個處分行為，考生不要把它數進去。與此並列的還有《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該項處理的是抗辯的延續，同樣不涉及行為個數。\n【容易被多數或少數的地方】本題最常被數錯的有兩處。其一是甲、乙之間：買賣一個契約涵蓋兩幅畫，但交付要按畫計算，於是負擔行為一個、處分行為兩個。其二是乙、丙之間：丙與乙沒有訂過任何契約，免除是丙單方所為而直接消滅債之關係，因此該段只有處分行為而沒有負擔行為。至於《民法》第 300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該條所定的債務承擔與本題的債權讓與方向相反，並列可以看出主體變動的兩種型態。\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無權處分時各行為的效力、讓與通知的撤銷，或改成同一批標的物分次交付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把當事人兩兩配對，再在每一對裡分別數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201-006",6,"甲為避免其土地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遂與丙通謀虛偽買賣，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且…",{"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201-008",8,"甲未經影視明星乙之同意，擅自將乙的姓名與照片貼附在其所銷售之產品上。下列敘述，何者錯…",{"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201-005",5,"甲委任並以書面授與代理權予乙，處理其欲向丙購買土地一事，乙為完成受委任之事務，隱瞞甲…",{"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201-009",9,"依民法規定，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其如何對外代表法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201-004",4,"甲參觀乙所有之 A 地後，決定買受該地，甲、乙就買賣 A 地及價金達成共識。後甲致書…",{"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201-010",10,"甲、乙為多年好友，某日甲帶其 3 歲的小孩 A 到乙家拜訪，A 在客廳玩球，甲曾制止…",[],{"id":47,"number":48,"stem":72},"甲為避免其土地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遂與丙通謀虛偽買賣，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id":51,"number":52,"stem":74},"甲未經影視明星乙之同意，擅自將乙的姓名與照片貼附在其所銷售之產品上。下列…",80,178944544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