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1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11",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11,"single","有關權利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自知受脅迫時起 10 年內得撤銷意思表示","動產質權人於受擔保債權罹於時效時起 5 年內未實行質權者，該質權消滅","出租人得於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 1 年內，向承租人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基於詐害行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四組權利行使期間的長短與起算點，分別落在撤銷權、質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與詐害行為撤銷權上。\n【正解理由】《民法》第 245 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該條所稱前條撤銷權，即《民法》第 244 條所定之詐害行為撤銷權。上開《民法》第 245 條所定的一年期間與選項 D 所述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93 條就受脅迫的撤銷所定的起算點是脅迫終止後，期間為一年，十年則是自意思表示後起算的絕對界限；本項寫成自知受脅迫時起 10 年內，與該條的起算點及期間都不相符。\n(B) 《民法》第 880 條所定的五年期間，其適用對象是抵押權；至於動產質權的消滅，《民法》第 898 條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本項把抵押權的五年規定挪到動產質權上，與上開兩條不符。\n(C) 《民法》第 963 條規定：「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起算事由有侵奪占有、妨害占有與危險發生三者，末者承接《民法》第 962 條就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所定的防止妨害請求權，三者均非自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起算；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的返還義務另規定於《民法》第 455 條，本項把兩者混在一起。\n(D) 依《民法》第 245 條，詐害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權利種類→詐害行為撤銷權；要件二，依據→《民法》第 244 條；要件三，期間與起算→依《民法》第 245 條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行為時起十年；效果，選項 D 與該條相符。\n【記憶點】四個選項的期間不同，起算點也不同：脅迫算終止後，詐害算知悉時。","【要件拆解】本題把四種期間排在一起考，作答時要對每一個選項問三件事：這是哪一種權利、期間多長、從哪一天起算。四個選項的陷阱分別做在不同的位置上，A 做在起算點與期間、B 做在適用對象、C 做在請求權種類與起算點、D 則是照抄條文。\n【詐害行為撤銷權的兩層要件】《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就無償行為所定的要件，只要求該行為有害及債權；《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有償行為則另加上債務人明知與受益人知情兩道主觀要件。《民法》第 244 條第 3 項規定：「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該項把非財產行為與特定物債權排除在外。《民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該項在回復原狀之外，以但書保護善意轉得人。這四項是《民法》第 245 條期間規定所服務的對象。\n【質權消滅原因的並列】《民法》第 896 條規定：「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民法》第 897 條規定：「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把這幾條與《民法》第 898 條並列，動產質權的消滅在條文上是圍繞著占有與質物本身設計的，與抵押權另設《民法》第 880 條期間的方式並不相同。\n【占有與租賃的兩條請求權】選項 C 把兩件事疊在一起。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依《民法》第 963 條，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起算，三個起算事由分別對應《民法》第 962 條的返還占有物、除去妨害與防止妨害三種請求權；承租人依《民法》第 455 條的返還義務則自租賃關係終止時發生。另有《民法》第 456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45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該條就租賃關係中的幾項請求權另定二年，並把起算點分開規定，是本題選項 C 最常被誤植的來源。\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撤銷權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因此適用除斥期間、受詐欺撤銷與詐害行為撤銷的區別，或改成質物返還後質權能否復活。作答順序不變：先認權利、再認期間、最後認起算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10",10,"甲、乙為多年好友，某日甲帶其 3 歲的小孩 A 到乙家拜訪，A 在客廳玩球，甲曾制止…",{"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12",12,"甲所有之土地一筆欲以 3000 萬元出售，乙得知後向甲表示願意以該價格承購，甲口頭答…",{"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09",9,"依民法規定，法人之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其如何對外代表法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13",13,"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08",8,"甲未經影視明星乙之同意，擅自將乙的姓名與照片貼附在其所銷售之產品上。下列敘述，何者錯…",{"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14",14,"甲之汽車為乙所盜取，乙駕駛該車發生車禍，致路人丙受重傷，關於致丙損害之賠償責任，下列…",[],{"id":45,"number":46,"stem":70},"甲、乙為多年好友，某日甲帶其 3 歲的小孩 A 到乙家拜訪，A 在客廳玩…",{"id":49,"number":50,"stem":72},"甲所有之土地一筆欲以 3000 萬元出售，乙得知後向甲表示願意以該價格承…",80,1789445444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