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1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201-015",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15,"single","甲向乙購買一隻愛情鳥，於甲付清價金後，乙即給付一隻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予甲，惟該愛情鳥罹患禽流感，以致甲原有之三隻愛情鳥亦一併遭感染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罹患禽流感，對甲而言係屬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項不完全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甲原有之三隻愛情鳥亦一併遭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係屬瑕疵結果損害，甲僅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不完全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罹患禽流感，對甲而言係屬瑕疵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加害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甲原有之三隻愛情鳥亦一併遭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係屬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項加害給付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完全給付中，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各自對應到哪一項請求權基礎。\n【正解理由】《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該項處理的是給付本身有瑕疵所生的損害，也就是瑕疵損害。《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該項所處理的是超出給付利益之外的損害，也就是瑕疵結果損害，學理上稱為加害給付。甲原有的三隻愛情鳥遭感染而死亡，是買賣標的以外的固有利益受損，屬瑕疵結果損害，應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請求賠償，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罹患禽流感，是買賣標的物本身的瑕疵，所生者為瑕疵損害而非瑕疵結果損害；本項的定性與《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所定的前項以外之損害不符。\n(B) 三隻愛情鳥死亡的定性雖然正確，但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該項所定的損害是在第 1 項之外另行得請求賠償者；本項把請求權基礎限縮在《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與該條的分工不符。\n(C) 愛情鳥罹患禽流感屬瑕疵損害，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循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行使權利；本項把它接到《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的加害給付上，方向錯置。\n(D) 三隻愛情鳥死亡屬買賣標的以外的損害，正是《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所定的前項以外之損害，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給付有無瑕疵→乙交付的愛情鳥罹患禽流感；要件二，損害的落點→買賣標的本身的損害為瑕疵損害，甲原有三隻鳥的死亡則在標的之外；要件三，可歸責性→乙交付病鳥；效果，就標的外之損害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請求賠償。\n【記憶點】壞的是買來的那隻，走第 1 項；壞的是家裡原本那三隻，走第 2 項。","【要件拆解】《民法》第 227 條的兩項是一組分工。第 1 項的要件是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與不完全給付，效果是把債權人導到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去行使權利，處理的是履行利益這一塊。第 2 項則以前項以外之損害為要件，效果是另外得請求賠償，處理的是債權人固有利益這一塊。本題把兩種損害同時鋪在題目裡，四個選項各自把定性與依據兩兩排列組合，考的就是考生會不會把定性與依據對錯位。\n【固有利益的界線】判斷某一項損害落在哪一項，關鍵在於它是不是買賣標的本身的價值減損。愛情鳥帶有鮮紅斑點並罹患禽流感，減損的是甲買到的那隻鳥的價值，屬於履行利益；甲原有的三隻鳥本來就在甲的財產裡，它們的死亡與乙的給付內容無關，屬於固有利益。這條界線是通說所採，也是加害給付這個名稱的由來。\n【與物之瑕疵擔保的競合】《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該條的效果是解除或減價，並以但書就顯失公平的情形限縮為只能減價。《民法》第 360 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該條則在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的情形給了損害賠償。把這兩條與《民法》第 227 條並列，可以看出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是兩套並行的救濟，前者不以可歸責為要件，後者則以可歸責為要件。\n【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接口】《民法》第 227-1 條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條把債務不履行所致的人格權侵害，接到侵權行為的幾條規定上去。本題受損的是甲的財產，用不到這一條，但它與《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在體例上是相鄰的兩個出口，考題常一併出現。\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加害給付與侵權行為的請求權競合、瑕疵擔保的檢查通知義務期間，或改成瑕疵導致人身傷害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問損害落在標的之內還是之外，再選對應的項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201-014",14,"甲之汽車為乙所盜取，乙駕駛該車發生車禍，致路人丙受重傷，關於致丙損害之賠償責任，下列…",{"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201-016",16,"甲於 KTV 與乙、丙二人發生爭吵後，相互推擠拉扯。乙被甲推倒，腿部受傷。丙則因有特…",{"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201-013",13,"關於代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201-017",17,"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限 5 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201-012",12,"甲所有之土地一筆欲以 3000 萬元出售，乙得知後向甲表示願意以該價格承購，甲口頭答…",{"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201-018",18,"甲負債數千萬元，對外並無任何債權，但將僅存值錢之手錶贈與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id":46,"number":47,"stem":71},"甲之汽車為乙所盜取，乙駕駛該車發生車禍，致路人丙受重傷，關於致丙損害之賠…",{"id":50,"number":51,"stem":73},"甲於 KTV 與乙、丙二人發生爭吵後，相互推擠拉扯。乙被甲推倒，腿部受傷…",80,1789445444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