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17",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17,"single","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限 5 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若乙先扣除 1 年利息，而實給甲 375 萬元時，此乃所謂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應認為係借款 375萬元","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為無效","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甲於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之約定無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約定利率超過上限的效果，以及巧取利益與提前清償兩項限制。本題問的是錯誤者。\n【正解理由】《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該條就超過部分所定的效果，是債權人無請求權，而不是該部分的約定無效。甲、乙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選項 B 卻寫成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與該條所定的效果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206 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乙先扣除 1 年利息而實給 375 萬元，正是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本項敘述正確。\n(B) 依《民法》第 205 條，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效果是債權人無請求權；本項寫成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為本題錯誤之選項。\n(C) 依《民法》第 205 條，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本項敘述正確。\n(D) 《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本題利率百分之二十五已逾百分之十二，甲於經一年後始取得隨時清償原本之權利，且須於一個月前預告乙；甲、乙約定 2 年內不得提前清償，跨入第二年的部分即以契約限制該權利，而《民法》第 20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該約定無效，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約定利率→週年百分之二十五；要件二，是否逾《民法》第 205 條的百分之二十→是，超過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要件三，是否逾《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的百分之十二→是，甲經一年後得於預告後清償原本，該權利不得以契約限制；效果，選項 B 對該條效果的描述錯誤。\n【記憶點】超過二十的是無請求權，不是無效；逾十二者，滿一年後的清償權不能用契約鎖住。","【要件拆解】本題把利息的三道防線排在一起。第一道是上限，《民法》第 205 條就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所定的效果是債權人無請求權。第二道是防脫法，《民法》第 206 條禁止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堵住把利息化裝成別的名目的作法。第三道是提前清償，《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在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時，讓債務人於經一年後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並由第 2 項禁止以契約除去或限制該權利；因此本題 2 年不得提前清償的約定，落入第 2 項的是跨入第二年的那一段。四個選項各踩一道，只有 B 把第一道的效果寫錯。\n【無請求權與無效的差別】無請求權指的是債權人不得請求，該部分的約定並未被宣告不生效力；無效則指約定自始不生效力。這個差別在債務人已經任意給付超過部分的利息時最明顯，兩種構造會導向不同的返還結論。本條在 108 年考試當時的用語是無請求權，作答時要以條文當時的文字為準，不要用後來的印象去覆蓋。\n【複利與法定利率的並列】《民法》第 207 條第 1 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 20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該條就複利設下原則禁止、但書開放與商業習慣排除三層。至於未約定利率時的處理，《民法》第 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把這幾條並列，可以看出《民法》就利息是分成上限、複利、法定利率三個面向分別規定的。\n【一部無效的一般規定】《民法》第 111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71 條的但書正是本題的關鍵：法律雖然限制了利率，但該規定就超過部分所定的效果是無請求權，屬於但書所稱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的情形，因此不能直接套用無效的結論。這一組條文可以解釋為什麼選項 B 看起來很像對的。\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超過部分已給付後能否請求返還、消費借貸的成立與利息的預扣，或改成契約以違約金名義收取超額利息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算利率落在哪一道門檻，再看條文替該門檻配的效果是什麼。\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16",16,"甲於 KTV 與乙、丙二人發生爭吵後，相互推擠拉扯。乙被甲推倒，腿部受傷。丙則因有特…",{"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18",18,"甲負債數千萬元，對外並無任何債權，但將僅存值錢之手錶贈與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15",15,"甲向乙購買一隻愛情鳥，於甲付清價金後，乙即給付一隻身上帶有鮮紅斑點的愛情鳥予甲，惟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19",19,"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為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丙之通知，惟嗣後甲實際上並未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14",14,"甲之汽車為乙所盜取，乙駕駛該車發生車禍，致路人丙受重傷，關於致丙損害之賠償責任，下列…",{"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20",20,"A 為甲銀行之櫃台服務員，甲銀行業務科長 B 為圖自己領款方便，將自己的一本該銀行之…",[],{"id":45,"number":46,"stem":70},"甲於 KTV 與乙、丙二人發生爭吵後，相互推擠拉扯。乙被甲推倒，腿部受傷…",{"id":49,"number":50,"stem":72},"甲負債數千萬元，對外並無任何債權，但將僅存值錢之手錶贈與乙，並交付之。下…",80,1789445444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