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2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20",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20,"single","A 為甲銀行之櫃台服務員，甲銀行業務科長 B 為圖自己領款方便，將自己的一本該銀行之存摺及印鑑存放於 A 處，以方便隨時可請 A 代為領款。此事實已存續 5 年之久。有一天，B 打電話要求 A 為自己領出 10 萬元以便使用，但去電聯絡後 B 始知 A 已離職，自己帳戶內 200 萬元存款被盜領一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B 得向甲銀行主張其將自己之 200 萬元給付於 A 為無效","B 得以甲及 A 對自己有共同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甲銀行對 A 之給付對 B 應生清償之效力","B 得依民法第 110 條有關無權代理人責任之規定，向 A 請求損害賠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的效力，以及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人責任的適用對象。\n【正解理由】《民法》第 310 條柱句規定：「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A 持有 B 的存摺與印鑑且此狀態已存續 5 年之久，在甲銀行的認知裡就是有權領款之人，屬債權之準占有人；甲銀行不知 A 非真正權利人而為給付，依該款對 B 發生清償之效力，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甲銀行向債權之準占有人 A 所為的給付有清償之效力；本項所稱該給付無效，與該款所定的效果不符。\n(B) 《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以數人共同不法侵害為要件，甲銀行係依《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所生清償效力而為給付，難謂有不法侵害的行為，本項所稱甲銀行與 A 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並不成立。\n(C) 依《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A 為債權之準占有人而甲銀行不知其非債權人，該給付對 B 生清償之效力，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110 條所定的請求權人，是與無代理權人為法律行為的善意相對人，本題與 A 為給付行為的相對人是甲銀行而非 B；且 B 長期將存摺印鑑交由 A 保管以便隨時代為領款，依《民法》第 169 條本文，B 反而是應對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之人，本項並不成立。\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領人地位→A 持有存摺與印鑑達 5 年，為債權之準占有人；要件二，債務人的認識→甲銀行不知其非有權領款之人；要件三，給付→交付款項；效果，依《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對 B 發生清償之效力。\n【記憶點】存摺加印鑑就是外觀，銀行照著付款有效；外觀是誰放出去的，風險就落在誰身上。","【要件拆解】《民法》第 310 條的結構是柱句加各款，柱句先設定情境為向第三人為清償並經其受領，各款再依受領人的不同地位配置效力。《民法》第 310 條第 1 款規定：「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 310 條第 3 款規定：「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逐款讀完可以看出，第 1 款走事後承認、第 2 款走外觀保護、第 3 款則以債權人實際受利益為度。本題落在第 2 款，該款自帶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這個主觀要件。\n【準占有人的認定】判斷 A 是不是債權之準占有人，看的是交易上的外觀而非真實的權利狀態。題目特意寫明 A 是甲銀行的櫃台服務員、B 把存摺與印鑑存放在 A 處、此事實已存續 5 年之久，這三項事實堆疊起來就是一個穩固的外觀。命題者把 A 設定成已經離職，就是要看考生會不會因為離職而推翻先前已經形成的外觀。\n【表見代理的位置】《民法》第 169 條的本文有兩種型態：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以及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但書則把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的第三人排除在保護之外。B 長期把存摺印鑑交由 A 保管並請 A 代為領款，正是本文前一種型態，因此在 B 與甲銀行之間，風險應由製造外觀的 B 承擔。本條與《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是從兩個方向指向同一個結論。\n【責任主體不要弄反】《民法》第 110 條的請求權人是善意之相對人，也就是與無代理權人為法律行為的那一方。本題 A 領款的相對人是甲銀行，B 站在本人的位置而不是相對人的位置，因此 B 無從依該條向 A 請求。B 對 A 真正可以主張的，是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例如《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A 盜領存款正落在該項前段。至於甲銀行對 A 的僱用人責任，《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該項本文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為要件，A 盜領存款並非為甲銀行執行職務，要件不合。\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債權準占有人與表見受領權人的區別、銀行對存摺印鑑的形式審查義務，或改成債務人明知受領人無權而仍為給付的情形。作答順序不變：先看受領人有沒有外觀，再看債務人知不知情，最後才問內部的求償關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19",19,"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為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丙之通知，惟嗣後甲實際上並未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21",21,"傢具商甲出售一張書桌予乙，價金新臺幣 2000 元，甲、乙雙方約定，甲應將該書桌運至…",{"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18",18,"甲負債數千萬元，對外並無任何債權，但將僅存值錢之手錶贈與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22",22,"甲向乙承租 A 屋之後，甲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屋轉租給丙。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17",17,"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期限 5 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23",23,"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完工後甲遷入居住，旋即因為樓梯不平整而跌落受傷。下列敘述，何…",[],{"id":45,"number":46,"stem":70},"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為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丙之通知，惟嗣後甲實際上並未將該借…",{"id":49,"number":50,"stem":72},"傢具商甲出售一張書桌予乙，價金新臺幣 2000 元，甲、乙雙方約定，甲應…",80,1789445444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