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2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21",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21,"single","傢具商甲出售一張書桌予乙，價金新臺幣 2000 元，甲、乙雙方約定，甲應將該書桌運至乙之住所，惟未約定運費由何方負擔。有關運費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由甲負擔全額之運費","由乙負擔全額之運費","由甲、乙二人平均負擔運費","由甲負擔去程之運費，而由乙負擔回程之運費","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買賣費用中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運費，依民法應由何方負擔。\n【正解理由】《民法》第 378 條柱句規定：「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民法》第 378 條第 2 款規定：「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甲、乙約定甲應將該書桌運至乙之住所，該住所即為本件買賣之清償地，將書桌運至該處所生之運費，正是該款所稱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又雙方未約定運費由何方負擔，無契約另有訂定之情形，故回歸該款，由出賣人甲負擔全額運費，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378 條第 2 款，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甲為出賣人，本項正確。\n(B) 《民法》第 378 條第 3 款規定：「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所負擔者為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本件送達地即為清償地，故不由乙負擔。\n(C) 《民法》第 378 條第 1 款規定：「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該款平均負擔之對象為買賣契約之費用，運費不屬之，本項錯誤。\n(D) 《民法》第 378 條各款所定之分配，並未就去程與回程分別定其負擔，本項自創之分擔方式於該條無據，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類型為買賣→傢具商甲出售一張書桌予乙，價金新臺幣 2000 元；要件二，費用種類→運送標的物之費用；要件三，清償地→甲、乙約定甲應將該書桌運至乙之住所；要件四，有無另行約定→未約定運費由何方負擔；效果，依《民法》第 378 條第 2 款由出賣人甲負擔。\n【記憶點】送到清償地為止的費用歸出賣人，送到清償地以外的地方才由買受人負擔。","【要件拆解】《民法》第 378 條是柱句加三款的結構，柱句先設三道保留：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另有習慣，三者都沒有時才依各款分配。這一層次序常被忽略，考題只要在題幹寫上當事人已就費用有所約定，答案就直接回到約定，不必再看各款。本題明白寫出未約定運費由何方負擔，才有適用各款的餘地。三款的分配軸線是清償地：清償地以內由出賣人負擔，清償地以外由買受人負擔，買賣契約本身的費用則雙方平均。\n【條文對照】清償地如何決定，《民法》第 314 條規定：「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該條同樣把契約另有訂定放在最前面。本題甲、乙約定甲應將書桌運至乙之住所，即以契約訂定清償地為乙之住所，因此運送至乙住所的費用落在《民法》第 378 條第 2 款；若無此項約定，交付特定物之債依《民法》第 314 條第 1 款會以訂約時書桌所在地為清償地，運到乙住所反而變成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依《民法》第 378 條第 3 款改由買受人負擔。兩條合看，才能理解為什麼一句運至乙之住所的約定會把運費的歸屬整個翻轉。\n【易混淆之處】買賣費用與價金是兩件事：價金新臺幣 2000 元是買賣契約的對待給付，運費則是履行契約所生的費用，兩者各有其依據，不可混為一談。另外，《民法》第 378 條所稱移轉權利之費用與交付之費用，同列於第 2 款而由出賣人負擔，登記之費用則列於第 3 款而由買受人負擔，不動產買賣的考題最愛在這一組上設陷阱。\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以不動產買賣出題，問代書費、登記規費、契稅由何方負擔；也常結合《民法》第 314 條問清償地究竟在何處，再回頭決定運費歸屬。作答順序固定為：先看有無約定或習慣，再定清償地，最後才把費用按三款歸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20",20,"A 為甲銀行之櫃台服務員，甲銀行業務科長 B 為圖自己領款方便，將自己的一本該銀行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22",22,"甲向乙承租 A 屋之後，甲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屋轉租給丙。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19",19,"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為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丙之通知，惟嗣後甲實際上並未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23",23,"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完工後甲遷入居住，旋即因為樓梯不平整而跌落受傷。下列敘述，何…",{"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18",18,"甲負債數千萬元，對外並無任何債權，但將僅存值錢之手錶贈與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24",24,"乙受甲之概括委任，除部分行為須得甲之特別授權外，其餘乙皆得為甲為之。下列何項行為，無…",[],{"id":45,"number":46,"stem":70},"A 為甲銀行之櫃台服務員，甲銀行業務科長 B 為圖自己領款方便，將自己的…",{"id":49,"number":50,"stem":72},"甲向乙承租 A 屋之後，甲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屋轉租給丙。依民法之規定…",80,1789445444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