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22",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22,"single","甲向乙承租 A 屋之後，甲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屋轉租給丙。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將 A 屋全部轉租給丙，轉租契約無效","甲將 A 屋全部轉租給丙，轉租契約有效","甲將 A 屋一部轉租給丙，轉租契約無效","甲將 A 屋一部轉租給丙，乙得請求甲返還 A 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承諾而轉租時，轉租契約本身的效力與出租人的救濟手段。\n【正解理由】《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該條第 1 項所課予者，是承租人對出租人不得擅自轉租的義務；違反的效果則由第 2 項定為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該條僅有此二項，均未以出租人之承諾為轉租契約的生效要件，也未定違反者為無效。甲、丙間的轉租契約是甲與丙之間的債權契約，出租人乙並非該契約的當事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將 A 屋全部轉租給丙，雖不合《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房屋一部轉租之情形，但依《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其效果是乙得終止契約，轉租契約並非無效，本項錯誤。\n(B) 甲將 A 屋全部轉租給丙，《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所課予的是承租人對出租人的義務，未以出租人之承諾為轉租契約的生效要件，轉租契約有效，本項正確。\n(C) 甲將 A 屋一部轉租給丙，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租賃物為房屋而無反對之約定者，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該轉租為法所許，轉租契約有效，本項錯誤。\n(D) 甲將 A 屋一部轉租給丙，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為法所許，乙即無從依《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終止契約，也就沒有終止後請求返還 A 屋的餘地，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租賃關係→甲向乙承租 A 屋；要件二，有無出租人之承諾→甲未經乙之同意；要件三，轉租範圍→將 A 屋轉租給丙；效果，依《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乙得終止租約，而甲、丙間之轉租契約仍屬有效。\n【記憶點】未經承諾的轉租，罰的是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約，不是轉租契約本身。","【要件拆解】《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本文先立下原則：轉租須經出租人承諾。但書再就房屋開一個口子，而這個口子有兩道限制：其一是租賃物為房屋，其二是轉租的範圍為一部分；並且以無反對之約定為前提。四個選項就是把全部或一部、以及效力或救濟兩組變數交叉排列。要注意的是，該項規範的對象是承租人對出租人所負的義務，違反的效果規定在同條第 2 項，是終止權而不是無效。\n【條文對照】轉租合法時的法律關係，《民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民法》第 444 條第 2 項規定：「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兩項合看可知，合法轉租之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原租約並不消滅，出租人也不會因此與次承租人成立租賃關係；次承租人的行為所生的損害，則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責。這正說明轉租契約是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另一個債權契約，與原租約各自獨立。\n【易混淆之處】無效、效力未定與得終止是三種不同的效果，而《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所定者是終止權。轉租契約是甲與丙之間新成立的債權契約，出租人乙並不是這個契約的當事人，也不是它的權利人，因此不會發生須經乙承認始生效力的問題。考生最常見的錯誤，就是把承租人違反轉租限制想像成處分他人之物，因而選出轉租契約無效或效力未定；但《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所課予的是一項不作為義務，違反義務與欠缺處分權是兩回事。另一個易混淆處在於《民法》第 445 條的出租人留置權與第 444 條的損害賠償責任，兩者都以合法存續的租賃關係為前提。\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出租人終止契約是否須先定期催告、終止後對次承租人可否直接請求返還租賃物、以及房屋一部轉租時有反對之約定的效果。判斷順序固定為：先看租賃物是不是房屋、再看是全部或一部、再看有沒有反對之約定，最後才決定出租人有沒有終止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21",21,"傢具商甲出售一張書桌予乙，價金新臺幣 2000 元，甲、乙雙方約定，甲應將該書桌運至…",{"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23",23,"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完工後甲遷入居住，旋即因為樓梯不平整而跌落受傷。下列敘述，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20",20,"A 為甲銀行之櫃台服務員，甲銀行業務科長 B 為圖自己領款方便，將自己的一本該銀行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24",24,"乙受甲之概括委任，除部分行為須得甲之特別授權外，其餘乙皆得為甲為之。下列何項行為，無…",{"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19",19,"債權人甲向債務人乙為借款債權讓與第三人丙之通知，惟嗣後甲實際上並未將該借款債權讓與丙…",{"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25",25,"下列何者不得成立和解？",[],{"id":45,"number":46,"stem":70},"傢具商甲出售一張書桌予乙，價金新臺幣 2000 元，甲、乙雙方約定，甲應…",{"id":49,"number":50,"stem":72},"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完工後甲遷入居住，旋即因為樓梯不平整而跌落受傷。…",80,178944544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