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2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23",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23,"single","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完工後甲遷入居住，旋即因為樓梯不平整而跌落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得請求乙修補樓梯不平整處","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修補，若乙不為修補，且修補所需費用並非過鉅，甲得自行修補","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修補，若乙不為修補，甲尚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須待甲催告乙修補後，甲方得向乙請求賠償受傷所生之損害","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承攬工作有瑕疵時，各項救濟是否都以先行催告修補為前提。\n【正解理由】《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該項的要件是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未把先行催告修補列入。甲因樓梯不平整跌落受傷，此項損害賠償不以先催告乙修補為前提，本項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493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樓梯不平整是工作之瑕疵，甲得請求乙修補，本項正確。\n(B) 《民法》第 493 條第 2 項規定：「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修補費用過鉅者依《民法》第 493 條第 3 項得拒絕修補；本題費用並非過鉅，甲得自行修補，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494 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甲催告後乙不修補時得請求減少報酬；至於解除契約，該條但書就建築物設有限制，須另依《民法》第 495 條第 2 項以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為限，本項非本題所指之錯誤敘述。\n(D) 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損害賠償未以催告修補為要件，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類型為承攬→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要件二，工作發生瑕疵→樓梯不平整；要件三，損害→甲跌落受傷；效果，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甲得請求損害賠償。\n【記憶點】修補、減少報酬與解除契約走催告這條路，損害賠償自成一路。","【要件拆解】承攬瑕疵擔保是一組有層次的救濟：《民法》第 493 條第 1 項先給定作人修補請求權，並要求定相當期限；第 2 項在承攬人逾期不修補時給予自行修補與費用償還請求權；第 3 項則以修補費用過鉅為承攬人的拒絕事由，並排除第 2 項的適用。《民法》第 494 條再把解除契約與減少報酬接在催告之後，且以但書排除瑕疵非重要及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的解除權。這三條的共同結構是：先催告、後救濟。《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則另闢一條線，它以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為要件，效果是損害賠償，條文用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與並得請求的文字，把它擺在前二條之外，本題的陷阱就設在這裡。建築物的解除權則由《民法》第 495 條第 2 項另設一道窄門，該項規定：「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瑕疵是否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須就個案認定。\n【條文對照】同屬承攬瑕疵的預防性規定，《民法》第 497 條第 1 項規定：「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民法》第 497 條第 2 項規定：「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該條處理的是工作進行中，《民法》第 493 條以下處理的則是工作完成後，兩組規定的時點不同，可以並列記憶。\n【易混淆之處】本題的損害是甲的身體受傷，並非工作本身價值的減損。前者是瑕疵以外另行發生的損害，後者才是瑕疵本身。條文把損害賠償與減少報酬並列，正是因為兩者填補的對象不同；若把人身損害也套進先催告的框架，等於要求受傷的定作人先給承攬人一次修補樓梯的機會，才能請求醫療費用，顯然與《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的文字不合。\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瑕疵發見期間與權利行使期間、建築物瑕疵重大時可否解除契約、以及定作人受領工作時明知瑕疵而不保留的效果。作答順序固定為：先定性是修補、減價、解除或賠償，再看該項救濟的條文有沒有把催告寫進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22",22,"甲向乙承租 A 屋之後，甲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屋轉租給丙。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24",24,"乙受甲之概括委任，除部分行為須得甲之特別授權外，其餘乙皆得為甲為之。下列何項行為，無…",{"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21",21,"傢具商甲出售一張書桌予乙，價金新臺幣 2000 元，甲、乙雙方約定，甲應將該書桌運至…",{"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25",25,"下列何者不得成立和解？",{"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20",20,"A 為甲銀行之櫃台服務員，甲銀行業務科長 B 為圖自己領款方便，將自己的一本該銀行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26",26,"甲男向丙承租套房一間，與女友乙同居，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對丙主張租賃契約為不定期限繼續…",[],{"id":45,"number":46,"stem":70},"甲向乙承租 A 屋之後，甲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屋轉租給丙。依民法之規定…",{"id":49,"number":50,"stem":72},"乙受甲之概括委任，除部分行為須得甲之特別授權外，其餘乙皆得為甲為之。下列…",80,1789445444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