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24",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24,"single","乙受甲之概括委任，除部分行為須得甲之特別授權外，其餘乙皆得為甲為之。下列何項行為，無須另得甲之特別授權？",{"A":16,"B":17,"C":18,"D":19},"和解","將甲之房屋出租 3 年","不動產之買入","提付仲裁","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概括委任的受任人，哪些行為須另有特別授權。\n【正解理由】《民法》第 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該條但書就不動產所列者，是出賣、設定負擔，以及期限逾二年之租賃；不動產之買入不在其列。乙受甲之概括委任，為甲買入不動產時，回歸該條本文得為一切行為的原則，無須另得特別授權，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534 條第 4 款規定：「四、和解。」和解列於該條但書，乙為甲和解須有特別之授權，本項須另得授權。\n(B) 依《民法》第 534 條第 2 款規定：「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將甲之房屋出租 3 年已逾二年，乙須有特別之授權，本項須另得授權。\n(C) 《民法》第 534 條但書就不動產所列者為出賣與設定負擔，以及期限逾二年之租賃，不動產之買入不在其列，乙依該條本文即得為之，本項無須另得特別授權，為本題答案。\n(D) 依《民法》第 534 條第 6 款規定：「六、提付仲裁。」提付仲裁列於該條但書，乙須有特別之授權，本項須另得授權。\n【涵攝步驟】要件一，授權型態→乙受甲之概括委任；要件二，所為之行為是否列於須特別授權之各款→不動產之買入未列於《民法》第 534 條但書各款；要件三，其餘三項所涉之和解、逾二年之不動產租賃與提付仲裁，列於該條但書；效果，依《民法》第 534 條本文，乙為甲買入不動產無須另得特別授權。\n【記憶點】概括委任在不動產上被限制的是出賣、設定負擔與逾二年的租賃，買進來反而不受限制。","【要件拆解】《民法》第 534 條是本文加但書、但書之下再列六款的結構。本文確立原則：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書則把六類行為抽出來，要求特別授權。這六款各有其理由：《民法》第 534 條第 1 款規定：「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民法》第 534 條第 2 款規定：「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兩款針對的是委任人財產的減損或長期拘束；《民法》第 534 條第 3 款規定：「三、贈與。」是無償減少財產；《民法》第 534 條第 4 款規定：「四、和解。」《民法》第 534 條第 5 款規定：「五、起訴。」《民法》第 534 條第 6 款規定：「六、提付仲裁。」三款則涉及紛爭解決權限的處分。買入不動產使委任人取得財產，性質上與這六款不同，故未被列入。\n【條文對照】委任權限的來源，《民法》第 532 條規定：「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該條先把特別委任與概括委任分開；《民法》第 533 條規定：「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兩條與《民法》第 534 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概括委任特別設下但書的用意。\n【易混淆之處】商事上的經理權另有規範，《民法》第 554 條第 2 項規定：「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民法》第 55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該條把買與賣一併納入限制，與《民法》第 534 條第 1 款只寫出賣或設定負擔不同。這一組是最容易互相污染的記憶：看到不動產之買入就直覺要特別授權，其實那是經理人的規定，不是概括委任受任人的規定。\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期限二年整的不動產租賃是否須特別授權、受任人未得特別授權而為該等行為的效力，以及委任與代理的區別。作答時先定性是概括委任或特別委任，再逐款比對行為態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23",23,"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完工後甲遷入居住，旋即因為樓梯不平整而跌落受傷。下列敘述，何…",{"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25",25,"下列何者不得成立和解？",{"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22",22,"甲向乙承租 A 屋之後，甲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屋轉租給丙。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26",26,"甲男向丙承租套房一間，與女友乙同居，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對丙主張租賃契約為不定期限繼續…",{"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21",21,"傢具商甲出售一張書桌予乙，價金新臺幣 2000 元，甲、乙雙方約定，甲應將該書桌運至…",{"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27",27,"甲向乙表示贈與 A 車給乙，惟乙應每周一次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 2 年，乙允諾之…",[],{"id":45,"number":46,"stem":70},"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完工後甲遷入居住，旋即因為樓梯不平整而跌落受傷。…",{"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