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2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26",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26,"single","甲男向丙承租套房一間，與女友乙同居，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對丙主張租賃契約為不定期限繼續租賃？",{"A":16,"B":17,"C":18,"D":19},"甲與丙以書面訂立 2 年期租約，租約期滿丙即表示要收回自住","甲與丙以書面訂立 1 年期租約，租約期滿甲、乙搬離","甲與丙以口頭訂立 1 年期租約，租約期滿甲因工作派駐國外，乙仍繼續住在套房內，丙繼續向甲收取租金","甲與丙以書面訂立 2 年期租約，訂約之際丙並表示期滿後須另訂契約，租約期滿甲繼續居住","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租期屆滿後承租人續為使用收益，出租人未即表示反對而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n【正解理由】《民法》第 451 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依該條，須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且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始生該效果。選項 (C) 中租約期滿後，甲雖因工作派駐國外，乙仍繼續住在套房內；依法院實務見解，使用收益不以承租人本人親自為必要而未中斷。丙繼續向甲收取租金，未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與丙以書面訂立 2 年期租約，租約期滿丙即表示要收回自住，依《民法》第 451 條，出租人已即表示反對之意思，不生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效果，本項錯誤。\n(B) 甲與丙以書面訂立 1 年期租約，租約期滿甲、乙搬離，依《民法》第 451 條，承租人未於期限屆滿後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該條不適用，本項錯誤。\n(C) 甲與丙以口頭訂立 1 年期租約，期滿後乙仍繼續居住而丙繼續收取租金，依《民法》第 451 條，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本項正確。\n(D) 甲與丙以書面訂立 2 年期租約，丙於訂約之際已表示期滿後須另訂契約；依法院實務見解，該預先之表示亦生《民法》第 451 條所稱反對之意思的效力，租約期滿甲繼續居住仍不生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效果，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以 (C) 之情形涵攝：要件一，租賃期限屆滿→甲與丙以口頭訂立 1 年期租約，租約期滿；要件二，承租人仍為使用收益→甲因工作派駐國外，乙仍繼續住在套房內；要件三，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丙繼續向甲收取租金；效果，依《民法》第 451 條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n【記憶點】期滿後續住而房東照收租金、未即表示反對，租約就變成不定期限。","【要件拆解】《民法》第 451 條的三個要素分別是時間、行為與沉默：時間是租賃期限屆滿後，行為是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沉默是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三者缺一，該條的效果就不發生。選項 (B) 缺的是行為，選項 (A) 與 (D) 缺的是沉默。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法院實務見解，使用收益不以承租人本人親自居住為必要，本題甲派駐國外而其同居的女友乙繼續住在套房內，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並未中斷；而出租人丙繼續向甲收取租金，更是與反對之意思相反的舉動。\n【條文對照】租賃契約成為不定期限的途徑不只一條。《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該條的發動原因是欠缺字據，時點在契約成立之際；《民法》第 451 條的發動原因是期滿續為使用收益，時點在期限屆滿之後。本題 (C) 的租約雖為口頭訂立，但期限為 1 年而未逾一年，因此不因《民法》第 422 條而成為不定期限，必須走《民法》第 451 條這條路，命題者把口頭與 1 年併列，正是要考生分辨這兩條。\n【易混淆之處】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的差別，在終止的方式上最明顯。《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 450 條第 2 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定期租賃期滿即消滅，不待終止；不定期租賃則須終止，並依《民法》第 450 條第 3 項先期通知。這也是為什麼承租人常常主張已成立不定期限繼續租賃：一旦成立，出租人就不能單憑期限屆滿收回房屋。\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出租人於期滿後受領租金是否等於未表示反對、預先於契約中約定期滿不續租的效力，以及基地租賃有無《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二十年上限的適用。作答順序固定為：先看期限有沒有屆滿，再看有沒有繼續使用收益，最後看出租人有沒有即時表示反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25",25,"下列何者不得成立和解？",{"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27",27,"甲向乙表示贈與 A 車給乙，惟乙應每周一次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 2 年，乙允諾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24",24,"乙受甲之概括委任，除部分行為須得甲之特別授權外，其餘乙皆得為甲為之。下列何項行為，無…",{"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28",28,"甲於自有 A 地上興建 B 屋，然未依規定申請 B 屋建造執照，致完工後無從辦理 B…",{"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23",23,"乙承攬甲房屋之新建工程，完工後甲遷入居住，旋即因為樓梯不平整而跌落受傷。下列敘述，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29",29,"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向乙表示贈與 A 車給乙，惟乙應每周一次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 2 …",80,178944544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