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28":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8-s0201-028",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28,"single","甲於自有 A 地上興建 B 屋，然未依規定申請 B 屋建造執照，致完工後無從辦理 B 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甲將已完工的 B 屋出售並交付予乙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興建 B 屋時因未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甲無法取得 B 屋所有權","違章建築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故 B 屋買賣契約無效","依法院實務見解，甲與乙間就違章建築之讓與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甲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乙","因買受人乙對違章 B 屋僅有事實上處分權，如該屋嗣後遭侵奪時，乙不得請求返還 B 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違章建築的所有權歸屬與事實上處分權的讓與。\n【正解理由】B 屋未申請建造執照，完工後無從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而無法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方式移轉所有權。甲既已將 B 屋出售並交付予乙占有，乙就 B 屋取得事實上的管領力；《民法》第 940 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乙為 B 屋之占有人。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法院實務就違章建築讓與所形成之見解：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法院實務見解，出資興建之人於建築物完成時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不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必要，本項稱甲無法取得 B 屋所有權，錯誤。\n(B) 《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B 屋不能辦理移轉登記只影響物權變動能否完成，並不使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本項錯誤。\n(C) 依法院實務見解，甲與乙間就違章建築之讓與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甲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乙，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乙為 B 屋之占有人，B 屋遭侵奪時得依該條請求返還，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建築物之興建→甲於自有 A 地上興建 B 屋；要件二，無從登記→未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要件三，讓與並交付→甲將 B 屋出售並交付予乙占有；效果，依法院實務見解，如無相反約定，甲已將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乙。\n【記憶點】違章建築移轉不了所有權，移轉的是事實上處分權；受讓人仍是占有人，占有被侵奪照樣可以請求返還。","【要件拆解】違章建築的問題出在登記。B 屋未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完工後無從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簿上根本沒有這一筆，依法律行為而生的移轉登記自然無所依附。法院實務為了讓交易得以進行，承認讓與人可以把對該建築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受讓人雖然不是登記名義上的所有人，但取得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再行讓與的地位。本題的四個選項就是把所有權的取得、買賣契約的效力、事實上處分權的讓與，以及占有的保護四層分開來問。\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 (A) 與 (C) 兩項的分辨點都不在條文字面。出資興建之人於建築物完成時原始取得所有權，以及違章建築讓與時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已讓與事實上處分權，這兩個命題都是法院實務長年累積的見解，條文本身並未直接寫出。作答時應該辨認出這是實務見解題，而不是逐字比對條文就能得出結論的題型。\n【條文對照】占有的保護，《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該條的請求權人是占有人，不以所有人為限，這正是選項 (D) 錯誤的關鍵。與之對照，《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項的請求權人才是所有人。兩條文句幾乎平行，主體卻不同，命題者最愛在這裡設陷阱：受讓違章建築的人沒有所有權，但有占有，因此走的是《民法》第 962 條而不是《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違章建築的受讓人能否再讓與、能否對抗原所有人的返還請求、以及土地與違章建築分屬不同人時的法律關係。判斷順序固定為：先確認登記能否完成，再區分所有權與事實上處分權，最後看爭執的是物權請求權還是占有的保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needs-practice-view","needs-human-version-check","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8-s0201-027",27,"甲向乙表示贈與 A 車給乙，惟乙應每周一次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 2 年，乙允諾之…",{"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8-s0201-029",29,"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8-s0201-026",26,"甲男向丙承租套房一間，與女友乙同居，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對丙主張租賃契約為不定期限繼續…",{"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8-s0201-030",30,"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但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於甲占…",{"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8-s0201-025",25,"下列何者不得成立和解？",{"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8-s0201-031",31,"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與乙，使乙得在甲之 A 地上建造建築物，雙方未約定…",[],{"id":47,"number":48,"stem":72},"甲向乙表示贈與 A 車給乙，惟乙應每周一次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 2 …",{"id":51,"number":52,"stem":53},80,178944544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