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30",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30,"single","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但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於甲占有使用 A 地全部之情形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未經乙與丙的同意，效力未定","甲不得使用收益 A 地全部","甲出租 A 地於庚，是處分行為，有效","甲與戊締結 A 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效力未定","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有人對應有部分的處分權、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範圍，以及處分行為與管理行為的區別。\n【正解理由】《民法》第 818 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該條之使用收益權係按應有部分定之；甲、乙、丙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未約定使用管理，甲占有使用 A 地全部已逾越該範圍。依法院實務見解，共有人逾越應有部分而占用共有物全部者，對他共有人不能謂為有法律上之原因，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是就自己應有部分所為之處分，無須乙與丙同意，本項錯誤。\n(B) 甲之使用收益權依《民法》第 818 條係按其應有部分定之，就 A 地全部為使用收益已逾越該範圍，依法院實務見解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甲出租 A 地於庚所訂立者是租賃契約，效力發生在甲與庚之間，A 地的物權狀態並未變動，與該項所列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不同，本項稱出租是處分行為，錯誤。\n(D) 《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甲與戊締結 A 地之買賣契約是債權契約，於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不因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而效力未定，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共有關係→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要件二，有無管理之約定→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要件三，使用收益之範圍→依《民法》第 818 條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效果，甲占有使用 A 地全部已逾越該範圍。\n【記憶點】應有部分可以自由處分，共有物本身的物權處分才要全體同意；使用收益則按應有部分計算。","【要件拆解】共有關係的三個層次要分清楚。第一是應有部分的處分：《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給各共有人完全的自由，讓與、設定抵押權都不必徵得他共有人同意。第二是共有物本身：《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就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一律要求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三是共有物的管理：《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出租共有物一般認屬管理行為，依該項以多數決為之，與《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的全體同意不同。\n【易混淆之處】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分野，是本題四個選項共同的軸線。買賣契約與租賃契約都是債權契約，只在當事人間發生債的效力，即使出賣或出租的是他人之物或共有物，契約本身仍然有效，只是履行時可能發生給付不能或無權處分的問題。反之，設定抵押權是物權行為，才有《民法》第 819 條的適用；但甲設定的標的是自己的應有部分，落在第 1 項而非第 2 項。命題者把抵押權、租賃、買賣三種行為排在一起，就是要測驗這一組區別。\n【條文對照】共有人對第三人的地位，《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該條容許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但書則限制回復請求須為全體利益。與《民法》第 818 條並列可以看出：對外主張權利時共有人可以就全部行事，對內使用收益時卻要受應有部分的拘束。兩條的規範方向不同，讀的時候要先問這一句話是對外還是對內。\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共有人間就使用管理另有約定時的效力及對受讓人的拘束、多數決管理顯失公平時的救濟，以及共有物的簡易修繕。作答順序固定為：先辨別行為的客體是應有部分還是共有物，再辨別行為是負擔行為、管理行為還是物權處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29",29,"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31",31,"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與乙，使乙得在甲之 A 地上建造建築物，雙方未約定…",{"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28",28,"甲於自有 A 地上興建 B 屋，然未依規定申請 B 屋建造執照，致完工後無從辦理 B…",{"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32",32,"甲向丙舉債，徵得乙之同意，以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來甲、乙將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27",27,"甲向乙表示贈與 A 車給乙，惟乙應每周一次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 2 年，乙允諾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33",33,"下列何者無庸辦理登記，即得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與乙，使乙得在甲之 A 地上建造建築物…",80,178944544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