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3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201-032",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32,"single","甲向丙舉債，徵得乙之同意，以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來甲、乙將該筆土地分割為二筆，分別取得其中一筆之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共有之土地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為共同抵押權","丙就乙分得之土地實行抵押權時，乙不得抗辯應拍賣甲分得的部分","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丙之抵押權存在於甲、乙分割所取得之二筆土地","丙聲請拍賣甲分得之部分時，法院得將乙分得部分倂付拍賣","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抵押物分割後抵押權的存續與實行標的之選擇。\n【正解理由】《民法》第 875-1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該條所定先就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受償，以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為前提。本題丙僅就乙分得之土地實行抵押權，並非同時拍賣，乙自不能據該條主張應先拍賣債務人甲分得的部分，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75-1 條所稱者是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本題設定之際標的為共有土地一筆，並非數不動產，本項稱其為共同抵押權，錯誤。\n(B) 依《民法》第 875-1 條，丙就乙分得之土地單獨實行抵押權時並無同時拍賣之情形，乙不得抗辯應拍賣甲分得的部分，本項正確。\n(C) 本項所援引的從屬性，講的是抵押權與其所擔保債權之間的關係，而本項要說明的是抵押物經分割後抵押權的命運，兩者不在同一層次；本項把結論繫於從屬性，理由錯誤，非本題所指之正確敘述。\n(D) 《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併付拍賣之對象是抵押土地上的建築物；乙分得之部分本身即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土地，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設定→以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要件二，分割→分割為二筆，甲、乙各取得一筆；要件三，實行方式→(B) 所設丙就乙分得之土地實行抵押權之情形，非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效果，依《民法》第 875-1 條乙無此抗辯。\n【記憶點】先就債務人的抵押物受償是同時拍賣時的規則，分別拍賣時靠的是事後求償。","【要件拆解】數不動產擔保同一債權時的規定分成三層。第一層是受償方法：《民法》第 875-1 條就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的情形，要求抵押權人先就債務人所有的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藉此保護以自己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物上保證人；這一層的適用前提寫得很清楚，就是同時拍賣，抵押權人若分別實行，該條並不發動。第二層是分擔金額的計算：《民法》第 875-2 條依有無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分款規定計算方式，《民法》第 875-3 條再就同時拍賣而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債權額的情形準用之。第三層才是分別拍賣時的內部調整。\n【條文對照】《民法》第 875-4 條柱句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各抵押物分別拍賣時，適用下列規定：」《民法》第 875-4 條第 1 款規定：「一、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該第三人之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該款把物上保證人的保護放在受償之後，用的是求償與承受抵押權，而不是在實行程序中賦予一個要求先拍賣他人土地的抗辯。本題 (B) 正是要考生分辨這兩種保護方式。\n【易混淆之處】選項 (A) 的問題在成立時點：設定抵押權當時，標的只有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數不動產的狀態是分割之後才出現的。選項 (C) 的結論並沒有錯，錯的是它援引的理由：從屬性講的是抵押權與所擔保債權之間的關係，處理的是債權移轉或消滅時抵押權的命運，與抵押物本身被分割無關。至於抵押權不因抵押物之變動而受影響，《民法》第 867 條所規範的是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的情形，該條但書明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它的射程逐字是讓與，不是分割，兩者不可互相代用。命題者把正確結論配上錯誤理由，是相當常見的出題手法。\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物上保證人清償後對債務人的求償權與承受抵押權、限定各不動產負擔金額時的分擔計算，以及抵押物滅失時的物上代位。作答順序固定為：先看是同時拍賣還是分別拍賣，再看被拍賣的抵押物屬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最後才處理內部分擔。\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201-031",31,"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與乙，使乙得在甲之 A 地上建造建築物，雙方未約定…",{"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201-033",33,"下列何者無庸辦理登記，即得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201-030",30,"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但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於甲占…",{"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201-034",34,"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 20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乙對甲之 …",{"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201-029",29,"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201-035",35,"甲將自己所有 A 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 A 地出租予丙，並設定…",[],{"id":46,"number":47,"stem":71},"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與乙，使乙得在甲之 A 地上建造建築物…",{"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