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3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201-033",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33,"single","下列何者無庸辦理登記，即得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A":16,"B":17,"C":18,"D":19},"原債權","約定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範圍中，哪一項無庸登記即為擔保效力所及。\n【正解理由】《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該項所列的原債權、利息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其具體範圍有賴設定登記加以公示。遲延利息則不同，《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依法院實務見解，遲延利息是債務人給付遲延時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不待當事人另行約定，因此無庸登記即屬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原債權列於《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擔保範圍，其金額是抵押權設定登記的內容，依法院實務見解應經登記，本項非本題所問。\n(B) 約定利息是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列於《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擔保範圍，依法院實務見解其利率與範圍應經登記，本項非本題所問。\n(C) 違約金同為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列於《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擔保範圍，依法院實務見解應經登記，本項非本題所問。\n(D) 遲延利息依《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本文係依法定利率計算而當然發生，依法院實務見解無庸登記，即屬《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本項正確。\n【記憶點】約定出來的原債權、利息與違約金要登記，法律自己生出來的遲延利息不必登記。","【要件拆解】《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本文把抵押權擔保的範圍列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五者，但書則保留當事人以契約另行約定的空間。這五者的性質並不相同：原債權、利息與違約金源自當事人的約定，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源自程序的實際支出，遲延利息則源自法律規定。本題問的是哪一項無庸辦理登記，答案的關鍵就落在這一層性質差異上。\n【實務見解的位置】抵押權是登記物權，登記的作用在於公示擔保的內容與範圍，讓後次序權利人與第三人得以預見。因此凡是取決於當事人約定、外人無從得知的事項，實務要求必須登記；反之，遲延利息的成立與計算標準都由法律規定，任何人只要知道原債權與清償期，就能推知遲延利息的存在，公示的必要性因而降低。這一層推論不在條文字面上，而是法院實務長期形成的見解，作答時應辨認出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文義。\n【條文對照】遲延利息的發生依據，《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 233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 23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三項合看可知，遲延利息是給付遲延的法定效果。至於受償的時間範圍，《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規定：「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該項是本條另一個常考點，處理的不是要不要登記，而是能優先受償多久。\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範圍與確定、違約金約定的登記方式，以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的優先受償。作答順序固定為：先看該項目是約定產生還是法律產生，再看它有沒有被列入《民法》第 861 條第 1 項本文，最後才處理受償期間的限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201-032",32,"甲向丙舉債，徵得乙之同意，以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來甲、乙將該…",{"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201-034",34,"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 20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乙對甲之 …",{"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201-031",31,"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與乙，使乙得在甲之 A 地上建造建築物，雙方未約定…",{"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201-035",35,"甲將自己所有 A 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 A 地出租予丙，並設定…",{"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201-030",30,"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但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於甲占…",{"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201-036",36,"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id":46,"number":47,"stem":71},"甲向丙舉債，徵得乙之同意，以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id":50,"number":51,"stem":73},"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 20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以擔…",80,1789445444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