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3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201-034",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34,"single","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 20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乙對甲之 1000 萬元的消費借貸債權，並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A 地之所有權移屬於乙，該約定業經登記。甲嗣將該地讓售予丙，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甲未依約如期對乙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仍得請求甲為 A 地所有權之移轉，且不負有清算義務","乙得聲請法院拍賣丙之 A 地，就其賣得價金於擔保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甲、乙間之流押約款，因未約定清算義務，縱經登記，亦不得對抗丙","丙在 A 地所有權移轉於乙前，不得清償乙對甲之消費借貸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流押約款經登記後的效力、抵押權人的清算義務，以及抵押物讓與後抵押權的實行。\n【正解理由】《民法》第 873 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乙之抵押權是就 A 地設定並經登記的擔保物權，該條的要件逐字是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未以抵押物仍屬債務人所有為條件。甲未依約如期清償，乙自得依該條聲請法院拍賣該筆 A 地並優先受償，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該項課予抵押權人返還超過部分之義務，本項稱乙不負清算義務，錯誤。\n(B) 依《民法》第 873 條，乙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地，就其賣得價金於擔保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本題流押約款業經登記，依該項得對抗第三人丙，本項錯誤。\n(D) 《民法》第 873-1 條第 3 項規定：「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該項正面容許於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以清償消滅該抵押權；本項一概否定受讓 A 地之丙得為清償，於條文並無依據，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設定→甲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擔保 1000 萬元債權；要件二，流押約款→約定屆期未清償時 A 地所有權移屬於乙，業經登記；要件三，讓與→讓售予丙並辦畢移轉登記；要件四，屆期未清償→甲未依約如期清償；效果，依《民法》第 873 條乙得聲請拍賣 A 地。\n【記憶點】流押約款登記後可對抗第三人，但抵押權人仍要清算。","【要件拆解】流押約款的效力，由《民法》第 873-1 條分三項處理。第 1 項處理對外效力，以登記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第 2 項處理內部清算，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的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的部分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第 3 項則給抵押人一個回贖的機會，在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之前得清償債權以消滅抵押權。三項合看，立法者的態度是承認流押約款的效力，但以清算義務與回贖權作為平衡。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對應這三項加上抵押權的一般實行方法。\n【條文對照】抵押權的實行，《民法》第 873 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而抵押權的內容，《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抵押權自始以特定不動產為標的，不移轉占有，也不隨著所有權的移轉而消滅；因此 A 地縱使讓與丙，乙的抵押權仍以 A 地為標的，這就是選項 (B) 成立的基礎。\n【易混淆之處】選項 (D) 的陷阱在於把回贖權的主體想像成只有原債務人。《民法》第 873-1 條第 3 項所稱抵押人，指的是提供抵押物之人；甲既已將 A 地讓與丙並辦畢移轉登記，丙就是現在承受該抵押負擔的不動產所有人，居於得清償以消滅抵押權的地位。若採取相反解釋，丙將只能坐視 A 地被拍賣或被移轉予乙，顯與第 3 項給予回贖機會的用意不合。另一個易混淆處是選項 (C)：登記的作用是對抗第三人，清算義務則是另一項獨立的規定，兩者不可互相取代。\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流押約款未經登記時對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後的清算計算方式，以及第三取得人清償後對債務人的求償。作答順序固定為：先看流押約款有無登記，再看有無踐行清算，最後才處理抵押物讓與後的法律關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201-033",33,"下列何者無庸辦理登記，即得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201-035",35,"甲將自己所有 A 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 A 地出租予丙，並設定…",{"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201-032",32,"甲向丙舉債，徵得乙之同意，以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來甲、乙將該…",{"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201-036",36,"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201-031",31,"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與乙，使乙得在甲之 A 地上建造建築物，雙方未約定…",{"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201-037",37,"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借給乙使用，乙擅自出售給丙，又與丙訂立租賃契約，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將自己所有 A 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 A 地出租…",80,178944544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