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3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36",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36,"single","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A":16,"B":17,"C":18,"D":19},"債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租賃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哪些權利得為抵押權的標的物。\n【正解理由】《民法》第 882 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該條所定得為抵押權標的物之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與典權三者，這三種都是以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為內容、且得單獨讓與的用益物權，因此可以再供擔保。典權既列於該條，自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900 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債權是權利質權的標的物，而不是《民法》第 882 條所列得為抵押權標的物的權利，本項錯誤。\n(B) 《民法》第 853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不動產役權依該條不得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自不得供抵押，本項錯誤。\n(C) 典權列於《民法》第 882 條所定得為抵押權標的物之權利，本項正確。\n(D) 租賃權是承租人基於租賃契約對出租人所享有的債權，並非《民法》第 882 條所列之地上權、農育權或典權，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依《民法》第 882 條為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要件二，逐項比對→債權屬《民法》第 900 條之權利質權標的，不動產役權依《民法》第 853 條不得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租賃權為債權；效果，四者之中唯典權落在《民法》第 882 條之列。\n【記憶點】能拿去抵押的用益物權是地上權、農育權與典權；不動產役權因為不能與需役不動產分離，所以不行。","【要件拆解】抵押權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標的，《民法》第 860 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條文寫的是不動產。《民法》第 882 條則是這項原則的擴張規定，把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三種權利也納入得為抵押權標的物之列。這三者的共同特徵有二：其一是以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為內容，具有相當的交換價值；其二是原則上得單獨讓與，因而具備變價受償的可能。權利抵押權設定後，實行時拍賣的就是該權利本身。\n【條文對照】不動產役權為什麼被排除，《民法》第 853 條說得最清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它的存在目的是提高需役不動產的利用價值，本身沒有獨立的財產價值，也不能單獨變價，因此無法作為擔保的客體。至於債權，《民法》第 900 條把它歸入權利質權的標的物；租賃權則是債權的一種，同樣不在《民法》第 882 條之列。這一組區別的軸線就是：物權或債權，以及能不能單獨讓與。\n【易混淆之處】典權與地上權都是用益物權，考生比較不會弄錯；容易弄錯的是農育權與不動產役權。《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該條的定義顯示不動產役權是為需役不動產而存在，附麗於需役不動產；農育權則是以使用他人土地從事農林畜牧等生產活動為其內容，本身具有獨立的交換價值。前者被《民法》第 853 條明文排除，後者則列於《民法》第 882 條。\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權利抵押權實行時的拍賣客體、地上權設定抵押後地上權消滅對抵押權的影響，以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能否以權利為標的。作答順序固定為：先判斷該權利是物權或債權，再看它能否單獨讓與，最後回到《民法》第 882 條逐一比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35",35,"甲將自己所有 A 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 A 地出租予丙，並設定…",{"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37",37,"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借給乙使用，乙擅自出售給丙，又與丙訂立租賃契約，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34",34,"甲將其所有市值新臺幣 20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乙對甲之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38",38,"甲與乙初相識便覺得彼此熟悉，進而熱戀論及婚嫁。甲帶乙見其家人時，甲父詢問乙家中狀況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33",33,"下列何者無庸辦理登記，即得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39",39,"下列何者，非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id":45,"number":46,"stem":70},"甲將自己所有 A 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 A 地出租…",{"id":49,"number":50,"stem":72},"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借給乙使用，乙擅自出售給丙，又與丙訂立租賃契約，以占有改…",80,1789445444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