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3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38",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38,"single","甲與乙初相識便覺得彼此熟悉，進而熱戀論及婚嫁。甲帶乙見其家人時，甲父詢問乙家中狀況之後才發現︰乙的外婆其實是甲的祖父的親妹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之間為旁系姻親六親等，依法不得結婚","甲、乙之間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依法不得結婚","甲、乙之間為旁系姻親六親等，民法並未禁止其結婚","甲、乙之間為旁系血親六親等，民法並未禁止其結婚","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旁系血親親等的計算，以及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的限制。\n【正解理由】《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乙的外婆是甲的祖父的親妹妹，甲與乙出於同一祖先，彼此為旁系血親而非姻親。《民法》第 968 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甲上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為三世，乙上數至同一同源之直系血親亦為三世，總世數為六。《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甲、乙間之血親關係非因收養而成立，不合於該款但書，依法不得結婚，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乙出於同源之血親，是《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所稱旁系血親而非姻親，本項稱旁系姻親六親等，錯誤。\n(B) 甲、乙依《民法》第 968 條計算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依《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得結婚，本項正確。\n(C) 甲、乙間為血親而非姻親，且依《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本項稱民法並未禁止其結婚，錯誤。\n(D) 甲、乙間為旁系血親六親等固然無誤，但依《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得結婚，本項稱民法並未禁止其結婚，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親屬種類→乙的外婆是甲的祖父的親妹妹，甲、乙為《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之旁系血親；要件二，親等→依《民法》第 968 條，雙方各上數三世，總世數為六；要件三，非因收養而成立；效果，依《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得結婚。\n【記憶點】旁系血親親等是雙方各自數到同源直系血親的世數相加；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收養才有但書。","【要件拆解】本題的解題動作有三步。第一步是定性：先判斷甲、乙之間是血親還是姻親。《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把旁系血親定義為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乙的外婆與甲的祖父是兄妹，兩人出於同一對父母，因此甲與乙確實出於同源，是血親而非姻親。第二步是計算：《民法》第 968 條就旁系血親採取兩段相加的算法，從己身數到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到對方。甲上數至曾祖父母為三世，乙上數至同一對長輩亦為三世，合計六親等。第三步才是套用《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結婚限制。\n【條文對照】姻親的範圍與親等另有規定。《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本題甲、乙之間並沒有透過任何一方的配偶產生連結，因此不落在《民法》第 969 條的三種姻親型態，選項 (A) 與 (C) 都在這一點上出錯。\n【易混淆之處】《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但書是本條最細的一層：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但書的適用有兩個條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成立，且輩分相同；兩者缺一即回到本款的禁止。本題甲、乙的六親等關係是自然血親，並非因收養而成立，因此縱使兩人輩分相同，仍不能援用但書。此外，《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旁系姻親的限制是五親等且以輩分不相同為要件，與旁系血親的六親等不同，兩組數字很容易互相污染。\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違反《民法》第 983 條的婚姻效力、收養關係終止後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結婚限制的存續，以及姻親關係消滅後直系姻親仍不得結婚的規定。作答順序固定為：先定性血親或姻親，再算親等，最後才看有沒有但書可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37",37,"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借給乙使用，乙擅自出售給丙，又與丙訂立租賃契約，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39",39,"下列何者，非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36",36,"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40",40,"下列關於離婚生效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35",35,"甲將自己所有 A 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 A 地出租予丙，並設定…",{"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41",41,"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借給乙使用，乙擅自出售給丙，又與丙訂立租賃契約，以占有改…",{"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4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