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3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39",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39,"single","下列何者，非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A":16,"B":17,"C":18,"D":19},"婚姻經撤銷","婚姻視為消滅","配偶一方死亡","離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n【正解理由】《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該條所定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是離婚以及結婚經撤銷，配偶一方死亡並未列入其中。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終了時，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之血親間的姻親關係，並不因此當然消滅。選項 (C) 所稱配偶一方死亡，並非該條所定之消滅原因，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婚姻經撤銷，依《民法》第 971 條，結婚經撤銷者姻親關係消滅，本項是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n(B) 《民法》第 988-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民法》第 988-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前婚姻視為消滅者既準用離婚之效力，姻親關係亦隨之消滅，本項是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n(C) 配偶一方死亡，依《民法》第 971 條，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為離婚與結婚經撤銷，死亡不在其中，姻親關係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本項為本題答案。\n(D) 離婚，依《民法》第 971 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本項是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n【涵攝步驟】要件一，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依《民法》第 971 條為離婚與結婚經撤銷；要件二，各選項之婚姻終了方式→撤銷、視為消滅、配偶一方死亡、離婚；效果，配偶一方死亡不在該條所定原因之列。\n【記憶點】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是離婚與結婚撤銷，配偶死亡並不使姻親關係消滅。","【要件拆解】《民法》第 971 條只有一句話，卻同時處理了兩件事：前段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後段以結婚經撤銷者亦同的文字把撤銷婚姻併入相同的效果。條文用的是列舉的方式，未把配偶死亡納入。理由在於，姻親關係的基礎是婚姻，而死亡使婚姻關係終了，卻不像離婚或撤銷那樣具有否定或解消婚姻結合的意義；生存配偶與亡故配偶之血親間的親屬情誼，法律選擇讓它繼續存在。這一點在扶養義務、繼承與結婚限制上都會產生實益。\n【條文對照】姻親的範圍由《民法》第 969 條劃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姻親關係一旦消滅，這三類關係隨之終了。但《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可見立法者就直系姻親的結婚限制，特別讓它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存續，這是一個重要的例外，也常與本題一併命題。\n【易混淆之處】選項 (B) 所稱婚姻視為消滅，指的是《民法》第 988-1 條第 1 項的情形，也就是前婚姻因後婚姻成立而視為消滅。該條第 2 項本文既然規定準用離婚之效力，姻親關係當然隨之消滅。這一項的難處在於考生未必記得有視為消滅這種型態；它與離婚、撤銷並列，都屬於婚姻關係在雙方生存中被解消的情形，與死亡截然不同。把四個選項排成一列可以看出，命題者要問的正是：哪一個選項的婚姻終了是因為死亡，而不是因為法律上的解消。\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姻親關係消滅後直系姻親能否結婚、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在生父死亡後是否存續，以及姻親間扶養義務的存廢。作答順序固定為：先確認婚姻是如何終了的，再回到《民法》第 971 條比對它有沒有被列為消滅原因。\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38",38,"甲與乙初相識便覺得彼此熟悉，進而熱戀論及婚嫁。甲帶乙見其家人時，甲父詢問乙家中狀況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40",40,"下列關於離婚生效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37",37,"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借給乙使用，乙擅自出售給丙，又與丙訂立租賃契約，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41",41,"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36",36,"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42",42,"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不得撤銷？",[],{"id":45,"number":46,"stem":70},"甲與乙初相識便覺得彼此熟悉，進而熱戀論及婚嫁。甲帶乙見其家人時，甲父詢問…",{"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4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