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4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42",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42,"single","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不得撤銷？",{"A":16,"B":17,"C":18,"D":19},"被脅迫訂定婚約","被脅迫結婚","生父被脅迫認領其非婚生子女","繼承人被脅迫拋棄繼承","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身分行為受脅迫時的撤銷，以及認領被明文排除撤銷的特別地位。\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70 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就認領明文排除撤銷，但書所留的例外是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這一種情形。本題 (C) 的生父是被脅迫而認領，脅迫並不是該但書所定的事由，該認領依本文不得撤銷，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得撤銷。訂定婚約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身分契約，《民法》第 979-1 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該條把婚約的撤銷與無效、解除並列。\n(B) 得撤銷。《民法》第 997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結婚受脅迫時的撤銷有專條，只是行使方式為向法院請求、期間為六個月。\n(C) 不得撤銷，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n(D) 得撤銷。《民法》第 1174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是繼承人自己所為的意思表示，《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受脅迫而拋棄者即得依該項撤銷。\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① 有無意思表示，四個選項都有；② 有無專條排除撤銷，只有認領在《民法》第 1070 條本文被排除；③ 排除有無例外，該條但書限於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④ 本題的事由是脅迫，不落在該但書，結論為不得撤銷。\n【記憶點】《民法》第 1070 條本文把認領的撤銷關掉，但書留的門是非生父，不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條文沿革】《民法》第 1070 條的但書是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時增訂的，修正前該條只有不得撤銷認領一句。增訂的理由在於認領的效力建立在真實血緣之上，若有事實足認認領人並非生父，不應讓一個不合血緣真實的身分關係因不得撤銷而固定下來。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含但書的版本。\n【要件拆解】把四個選項放在同一把尺上，可以分成三層。第一層是一般規定，《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處理受詐欺或受脅迫的意思表示，而《民法》第 93 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第二層是身分行為的特別規定，結婚另有《民法》第 997 條的六個月期間與向法院請求的要件。第三層是明文排除，認領依《民法》第 1070 條本文不得撤銷。本題的陷阱在於四個選項共用受脅迫這個事實，考生容易給出同一個答案，而忽略認領有專條把撤銷關掉。\n【易混淆條文對照】與認領相鄰而容易混進來的是《民法》第 1066 條，該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否認與撤銷是兩件事：否認的主體是子女或生母，撤銷才是認領人要推翻自己的行為。《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該項處理的是強制認領，與本題的任意認領方向相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以撫育視為認領出題，《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撫育既然視為認領，撫育人事後想推翻，同樣要面對《民法》第 1070 條本文。另一種考法是把《民法》第 997 條的六個月與第 93 條的一年、十年併列比較，測試考生有沒有把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期間混用。\n【記憶點的反面】《民法》第 1070 條但書留的例外仍然存在，答題時不要把本條寫成認領一經為之便絕對不可推翻；另一方面，該但書的事由是血緣，與表意瑕疵無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41",41,"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43",43,"關於養子女從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40",40,"下列關於離婚生效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44",44,"下列關於成年監護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39",39,"下列何者，非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45",45,"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已婚，而生有 A、B 二女。丁男與庚女…",[],{"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4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