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4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43",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43,"single","關於養子女從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養子女應從養父母之姓","夫妻共同收養時，應與該子女之本生父母書面約定從其養父母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養子女於收養時從養父之姓，養父母離婚後，法院得依養母之請求，為該子女之利益，宣告該子女改從養母之姓","養父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形者，從其姓之養女得於成年後經該養父母之同意改從母姓","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養子女從姓的規定，以及收養準用子女姓氏變更各項的射程。\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78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被準用的《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該項第 1 款規定：「一、父母離婚者。」養父母離婚即該款所定情形，法院得依養母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改從養母之姓，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1078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該項給的是選擇，不是應從養父母之姓。\n(B) 錯誤。《民法》第 1078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書面約定的主體是共同收養的夫妻，該項沒有把本生父母列為約定的當事人。\n(C)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n(D) 錯誤。《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成年後的變更由子女自行為之，該項沒有把養父母的同意列為要件；而養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屬《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4 款由法院宣告的情形。\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① 從姓的決定，《民法》第 1078 條第 1 項是選擇、第 2 項是夫妻書面約定，(A)(B) 各落在這兩格；② 宣告變更的事由，《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1 款的父母離婚經第 1078 條第 3 項準用後及於養父母離婚，對應 (C)；③ 成年後的變更，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由子女自行為之，(D) 多加了同意這個要件。\n【記憶點】養子女從姓的變更準用《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未成年前由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成年後自己變更，或由法院依該條第 5 項各款宣告。","【條文沿革】《民法》第 1059 條的五項結構與第 1078 條的準用規定均來自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修正，該次修正把子女姓氏從父姓優先改為約定制，並在第 5 項增訂法院得宣告變更的四款事由。《民法》第 1078 條第 3 項原本準用的範圍僅及於部分項次，修正後以「第二項至第五項」一併準用，養子女的從姓因此與婚生子女走同一套機制。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n【要件拆解】《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是柱句加四款的結構，柱句限定三件事：發動者為父母之一方或子女的請求、判準為子女之利益、決定者為法院，因此這一項不是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理的事。四款事由逐字是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本題 (C) 落在第 1 款，(D) 的事實落在第 4 款，而 (D) 把決定權從法院搬給了養父母的同意，這就是它錯的那一格。\n【易混淆條文對照】與本條體例相似的是《民法》第 1059-1 條，該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它的第 2 項也有四款法院得宣告變更的事由，而款次內容與《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不同，多了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這一款。兩條各有自己的款次清單，答題時要先確認子女的身分是婚生、非婚生或養子女。\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考的另一面是《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的變更次數限制，該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也常把第 1078 條第 2 項的約定時點（收養登記前）拿出來設陷阱，或問夫妻共同收養的例外，《民法》第 1074 條就此設有但書。\n【記憶點的反面】法院宣告變更以《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的四款為限，答題時不要把任何不利於子女的情事都寫成可以宣告變更的事由；反過來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自行變更姓氏，也不必等到有那四款情形才能為之，兩條路線的前提不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42",42,"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不得撤銷？",{"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44",44,"下列關於成年監護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41",41,"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45",45,"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已婚，而生有 A、B 二女。丁男與庚女…",{"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40",40,"下列關於離婚生效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46",46,"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