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4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44",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44,"single","下列關於成年監護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成年監護中，無法定順序之監護人，僅有由法院選定之監護人","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購買上市股票","法院選定監護人時，不得有二人以上之監護人，以免執行職務時發生衝突","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成年監護的人數、消極資格與財產管理權限。\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13 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經準用的《民法》第 1097 條第 2 項規定：「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該項以監護人有數人為規範前提，並為意思不一致時設了解決機制；而《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就法院為監護宣告時之選定，逐字寫「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更是直接的明文。(D) 稱法院選定監護人時不得有二人以上，與此相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的法定順序逐字以未成年子女為對象，而《民法》第 1111-1 條以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審酌的事項為內容，成年監護的監護人出於法院選定。\n(B) 正確。《民法》第 1111-2 條規定：「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但書所列的都是自然人親屬身分，照護的法人不在其內。\n(C) 正確。《民法》第 1101 條第 3 項規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上市股票不在但書逐項列出的標的之內。\n(D) 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① 人數，《民法》第 1097 條第 2 項預設得有數人，(D) 落在這一格；② 選定主體，對應 (A)；③ 消極資格，對應 (B)；④ 財產管理，對應 (C)。\n【記憶點】《民法》第 1097 條第 2 項把監護人有數人寫成前提，並為意思不一致另設聲請法院酌定的途徑。","【條文沿革】成年監護這一節由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正的禁治產制度改革而來，該次修正把禁治產改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二元制，並增訂《民法》第 1111-1 條的選定標準與第 1111-2 條的消極資格。《民法》第 1101 條第 3 項的投資禁止與但書所列的金融工具清單，同樣是該次修正寫入的。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條文逐字如正解理由所引。\n【要件拆解】《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該項既逐字寫選定一人或數人，人數問題其實在本節自己就有答案，同時也正面回答了選項 (A) 的選定主體。《民法》第 1113 條則是一條準用規定，它把成年監護分成兩層：本節自己有規定的，依本節；本節沒有規定的，準用未成年人監護。人數問題本節沒有自己的條文，因此回到準用的《民法》第 1097 條第 2 項；而該項的前提句逐字是監護人有數人，立法者若認為只能有一人，就不會為數人意思不一致設計解決機制。《民法》第 1112 條另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它與《民法》第 1101 條共同界定監護人執行職務的界線。\n【易混淆條文對照】容易被拿來混淆的是《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該項就未成年人監護設了三款法定順序，分別是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那是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成年監護則由法院依《民法》第 1111-1 條柱句所列事項選定，兩者不可互換。另外《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要求代理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就居住建築物出租或終止租賃須經法院許可，與第 3 項的投資禁止是兩個不同的管制層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節常考的另一面是《民法》第 1111-2 條但書的親屬範圍，以及第 1101 條第 3 項但書所列金融工具的逐項辨識（上市股票、基金、公司債都不在其內）。也常以《民法》第 1098 條第 2 項的特別代理人設問，該項處理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的代理問題。\n【記憶點的反面】《民法》第 1097 條第 2 項只處理意思不一致的情形，並不是說監護人有數人時一切事項都須聲請法院酌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43",43,"關於養子女從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45",45,"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已婚，而生有 A、B 二女。丁男與庚女…",{"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42",42,"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不得撤銷？",{"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46",46,"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41",41,"有關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47",47,"下列何種請求權原則上得讓與或繼承？",[],{"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已婚，而生有 A、B 二女…",80,178944544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