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4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8-s0201-045",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45,"single","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已婚，而生有 A、B 二女。丁男與庚女結婚，生有一子 C。甲男與丙男因車禍雙雙死亡，不知誰先死。丁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繼承。若依同時死亡不具備同時存在之法理，甲死亡留下 360 萬元時，A 女可繼承甲男之財產金額為何？",{"A":16,"B":17,"C":18,"D":19},"90 萬元","60 萬元","45 萬元","30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同時死亡下的代位繼承、拋棄後應繼分的歸屬與代位人之間的分配。\n【正解理由】甲與丙同時死亡，依題幹設定不具備同時存在，丙不繼承甲。《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丙那一份應繼分由其女 A、B 代位。《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丁拋棄後，實際分受的是配偶乙、戊，以及代位丙之應繼分的 A、B。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按人數平均，《民法》定有明文：360 萬元分成乙、戊、丙三份，每份 120 萬元；丙的 120 萬元由 A、B 二人代位均分，A 得 60 萬元，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90 萬元是把 360 萬元按乙、丙、丁、戊四份計算、再讓 A 單獨取得丙那一份的結果，它漏掉《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的歸屬效果，也漏掉丙的應繼分要由 A、B 共同代位。\n(B)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n(C) 錯誤。45 萬元是維持四份計算、丙那一份 90 萬元再由 A、B 均分的結果，錯在沒有把丁拋棄的應繼分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n(D) 錯誤。30 萬元相當於把 360 萬元分為十二份，本題依《民法》第 1140 條與第 1176 條第 1 項計算的結果，A 取得的是丙那一份的一半。\n【涵攝步驟】① 甲死亡，繼承開始；② 丙與甲同時死亡，不繼承甲；③ A、B 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④ 丁拋棄，其應繼分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⑤ 360 萬元按乙、戊、丙三份平均，每份 120 萬元；⑥ 丙那一份由 A、B 均分，A 為 60 萬元。\n【記憶點】代位繼承承接的是被代位人那一份，代位人再就那一份彼此均分，不是每人各拿一份。","【條文沿革】《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至第 6 項的拋棄歸屬規則來自民國 74 年繼承編修正，第 7 項的三個月期間則由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修正調整。《民法》第 1140 條的代位繼承自民法繼承編施行以來文字未變。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該條即題幹所稱不知誰先死的法律處理依據。\n【要件拆解】本題是兩個機制疊在一起。第一個是代位，《民法》第 1140 條的要件有三：被代位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的客體逐字是「其應繼分」，所以代位人承接的是一份，不是各自獨立的一份。第二個是拋棄後的歸屬，《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的要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效果是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二層：丁拋棄後，丁之子 C 並不因此遞補，因為《民法》第 1140 條的要件是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不在其中。\n【易混淆條文對照】與《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並列的是同條第 5 項，該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該項要求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而本題只有丁一人拋棄，因此走第 1 項而不是第 5 項。同條第 4 項另處理配偶拋棄的情形。《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則界定繼承的客體，該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計算題常把代位與拋棄對調，或加入配偶拋棄、次順序遞補；也常以《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的三個月書面期間設問，該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另一種考法是把同時死亡改成一方先死，此時丙在繼承開始時仍生存，A、B 就沒有代位的空間，金額會完全不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ot-retrieved","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8-s0201-044",44,"下列關於成年監護之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8-s0201-046",46,"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8-s0201-043",43,"關於養子女從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8-s0201-047",47,"下列何種請求權原則上得讓與或繼承？",{"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8-s0201-042",42,"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不得撤銷？",{"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8-s0201-048",48,"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 600 萬元，積欠戊 900 萬元債務尚未清償，繼承…",[],{"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