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48",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48,"single","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 600 萬元，積欠戊 900 萬元債務尚未清償，繼承人為成年子女乙、丙、丁。甲死亡前 10 年，曾因乙結婚贈與 300 萬元。設乙、丙、丁均未拋棄繼承，若戊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責任之抗辯，乙應清償若干金額？",{"A":16,"B":17,"C":18,"D":19},"200 萬元","300 萬元","600 萬元","900 萬元","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上限，以及歸扣與它是兩件事。\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乙、丙、丁三人對戊的 900 萬元債務負連帶責任，而責任範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甲的積極遺產為 600 萬元，乙提出有限責任的抗辯後，應清償的金額即以 600 萬元為上限，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200 萬元是把 600 萬元按三名繼承人切成三份的結果，而《民法》第 1153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該項處理的是內部分擔，對外仍依該條第 1 項負連帶責任。\n(B) 錯誤。300 萬元是甲因乙結婚所為贈與的數額。《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該項的歸扣處理繼承人間應繼分的計算，不是乙對戊的責任上限。\n(C)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n(D) 錯誤。《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乙未拋棄繼承而提出有限責任的抗辯，戊不能就超過所得遺產的部分向乙請求。\n【涵攝步驟】① 甲死亡，債務 900 萬元；② 所得遺產 600 萬元；③ 贈與在甲死亡前 10 年，《民法》第 1148-1 條第 1 項的二年要件不具備，該 300 萬元不視為乙的所得遺產；④ 對外依《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為連帶責任，並以所得遺產 600 萬元為限。\n【記憶點】《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對外是連帶責任加所得遺產上限，第 2 項的應繼分比例只算內部分擔。","【條文沿革】《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與第 1148-1 條都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修正時的產物，該次修正把限定繼承改為法定的當然結果，繼承人不必再為限定繼承的表示。《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同次修正改寫為以所得遺產為限的連帶責任，修正前繼承人原則上負無限責任。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修正後的版本，這也是本題四個選項得以成立的前提。\n【要件拆解】本題把三個不同層次的數字擺在一起。第一層是債務總額 900 萬元，它決定戊可以請求的上限。第二層是所得遺產 600 萬元，它決定乙依《民法》第 1153 條第 1 項可以被強制的上限。第三層是贈與 300 萬元，它只在應繼分的計算上發生作用。把三層分開之後，戊向乙請求全額、乙提出抗辯，答案就落在第二層。陷阱在於考生容易把《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或第 1153 條第 2 項的內部分擔拿來當對外的責任上限。\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148-1 條第 1 項與第 1173 條第 1 項都處理生前贈與，但方向完全不同：第 1148-1 條第 1 項把繼承開始前二年內的贈與視為所得遺產，也就是把債權人的責任財產拉回來，它有時間限制；第 1173 條第 1 項的歸扣沒有時間限制，但它只把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以計算應繼分，並依第 2 項於遺產分割時自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本題的 10 年落在《民法》第 1173 條而不落在第 1148-1 條。\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常把年限改成繼承開始前一年半，測試《民法》第 1148-1 條第 1 項的二年要件；也常問歸扣的事由是否限於結婚、分居、營業三種，或把《民法》第 1163 條的喪失有限責任利益加進來。另一種考法是問繼承人之一清償全額後，對其他繼承人的內部求償依據。\n【記憶點的反面】《民法》第 1153 條第 2 項保留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的情形，答題時不要把應繼分比例寫成內部分擔的唯一標準；另外《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與第 1153 條第 1 項的上限都寫成因繼承所得遺產，它指的是繼承人實際承受的遺產，不是被繼承人生前曾經擁有過的全部財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47",47,"下列何種請求權原則上得讓與或繼承？",{"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49",49,"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其繼承人為配偶乙；遺產有存款 5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 50 萬…",{"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46",46,"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50",50,"甲生前在無旁人在場的情況下，自己對著攝影機錄下他口述的遺囑，全程影像與聲音清晰，然後…",{"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45",45,"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戊三子。丙男與己女已婚，而生有 A、B 二女。丁男與庚女…",{"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51",51,"關於言詞辯論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其繼承人為配偶乙；遺產有存款 5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80,1789445444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