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4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49",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49,"single","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其繼承人為配偶乙；遺產有存款 5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 50 萬元，對丁有債務 50 萬元，但此些債務均為乙所不知。乙依法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 8 個月內報明其債權。丙先報明債權，乙立即對之清償全額 50 萬元。丁則遲至公示催告期限的最後 1 個月始報明債權，向乙請求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僅在所得遺產 50 萬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故丁不得再請求乙清償","丁得請求丙返還其不當受領之 25 萬元","乙得請求丙返還其不當受領之 25 萬元，再將之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乙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丁得對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 50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示催告期限內違法清償的效果，以及返還請求權歸誰。\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58 條規定：「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乙在期限內對丙清償即違反該條。《民法》第 1159 條第 1 項就一定期限屆滿後的清償，定為對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丙、丁的債權數額相同，按比例各應分得 25 萬元，丙受領的 50 萬元中有 25 萬元屬不當受領。《民法》第 116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丁即得請求丙返還 25 萬元，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1161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乙違反《民法》第 1158 條而致丁受損害，丁仍得依該項對乙請求賠償。\n(B)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n(C) 錯誤。《民法》第 1161 條第 3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乙不得向丙請求。\n(D) 錯誤。《民法》第 1163 條以三款列出喪失有限責任利益的情事，分別是隱匿遺產情節重大、遺產清冊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乙不落在這三款之內。\n【涵攝步驟】① 乙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公示催告 8 個月；② 乙在期限內清償，違反《民法》第 1158 條；③ 依《民法》第 1159 條第 1 項比例計算，丙、丁各 25 萬元；④ 丙多受領 25 萬元，丁依《民法》第 1161 條第 2 項請求丙返還，乙則依同條第 3 項不得請求。\n【記憶點】《民法》第 1161 條第 2 項把返還請求權給受損害的債權人，第 3 項明文不給繼承人。","【條文沿革】《民法》第 1156 條至第 1163 條這一組清算程序規定經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修正大幅改寫，第 1156 條第 1 項的三個月陳報期間與第 1156-1 條的法院依職權命開具遺產清冊都是該次增訂的。《民法》第 1157 條第 2 項逐字規定：「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本題法院所定的 8 個月期限符合該項的下限要求。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n【要件拆解】這一組條文是一條時間軸：陳報（《民法》第 1156 條）、公示催告（第 1157 條）、期限內禁止清償（第 1158 條）、期限屆滿後比例清償（第 1159 條）、違反禁止清償的後果（第 1161 條）。《民法》第 1161 條三項分成三件事：第 1 項是繼承人對受損害債權人的賠償責任；第 2 項是受損害債權人對不當受領人的返還請求權；第 3 項則明文把繼承人排除在返還請求權人之外，立法用意在於違反禁止清償的是繼承人自己，不應由他來回收。本題 (B)(C) 正是在測試第 2 項與第 3 項的主體。\n【易混淆條文對照】容易被混進來的是《民法》第 1162 條，該條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它處理的是逾期未報明且繼承人不知的債權人，而本題的丁是在期限內的最後 1 個月報明，不落在該條。另外《民法》第 1159 條第 2 項、第 3 項處理未屆清償期的債權，本題兩筆債務均已可請求，無須動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常把丁改成逾期才報明，答案就轉向《民法》第 1162 條；也常問乙的賠償責任是否受所得遺產上限的拘束，或把遺贈交付的順序加進來。《民法》第 1163 條則常以隱匿遺產、虛偽記載的情節重大要件設問。\n【記憶點的反面】《民法》第 1159 條第 1 項但書保留了有優先權人的利益，答題時不要把比例清償寫成所有債權人一體適用的結果；而《民法》第 1161 條第 1 項的賠償責任與第 2 項的返還請求權是兩個獨立的請求，受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各自對繼承人與不當受領人行使，不必先擇一。\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48",48,"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 600 萬元，積欠戊 900 萬元債務尚未清償，繼承…",{"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50",50,"甲生前在無旁人在場的情況下，自己對著攝影機錄下他口述的遺囑，全程影像與聲音清晰，然後…",{"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47",47,"下列何種請求權原則上得讓與或繼承？",{"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51",51,"關於言詞辯論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46",46,"下列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52",5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 600 萬元，積欠戊 900 萬元債務尚…",{"id":49,"number":50,"stem":72},"甲生前在無旁人在場的情況下，自己對著攝影機錄下他口述的遺囑，全程影像與聲…",80,1789445444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