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5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1-051",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51,"single","關於言詞辯論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應裁定至少 30 日之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與爭點整理摘要書狀","法院於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法院應依職權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並命當事人相互訊問，當事人不到場者，應課以罰鍰","當事人就其所主張爭點為簡化之協議者，法院與當事人均受拘束，且法院依該協議為判決者，應為假執行之宣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書狀先行後的爭點整理義務，以及訊問當事人本人與爭點簡化協議的效力。\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1 項規定：「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第 2 項所指的期日即第 1 項的期日，爭點整理是法院在該期日的義務，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規定：「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該條是得定期間，沒有 30 日的下限，也沒有以裁定為之的要求。\n(B)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n(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訊問以法院認為必要為前提；同法第 367-1 條第 3 項就拒絕陳述或具結所定的效果是法院得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不是罰鍰。\n(D)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受拘束的是當事人，該項沒有把法院列入，也沒有要求假執行之宣告。\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① 準備不足時的處置，《民事訴訟法》第 268 條是得定期間，(A) 落在這一格；② 爭點整理的義務主體，對應 (B)；③ 訊問當事人本人的要件與效果，對應 (C)；④ 協議的拘束對象，對應 (D)。\n【記憶點】《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 項把爭點整理寫成法院在該期日應為之事。","【條文沿革】《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70-1 條與第 367-1 條都是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時增訂的，該次修正建立了書狀先行、爭點整理與當事人訊問三項制度，目的在於把爭點在準備階段固定下來。《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3 項並規定：「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第 4 項要求該書狀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n【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是一組連動規定：第 1 項定期日，第 2 項定該期日應做的事。第 2 項的主體是法院、動詞是應，所以爭點整理不是法院的裁量事項。與它對照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該條的主體是審判長、動詞是得，兩條一應一得，正是本題 (A) 與 (B) 的分界。《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1 項列出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的四款事項，第 3 款即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第 2 項則允許指定七日以下期間命當事人自行協議，並以二次為限。第 3 項的拘束力加上三種但書，是爭點簡化協議最常考的一格。\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處理審判長的闡明義務，該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它與《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 項都在要求法院主動作為，但一個處理陳述的補足，一個處理爭點的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1 項則規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時點在調查證據之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常考《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三種但書的辨識，以及協議的次數上限；當事人訊問一側則常考第 367-1 條第 4 項的視為拒絕陳述，該項並設有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的除外。另一種考法是問摘要書狀得否概括引用原有書狀。\n【記憶點的反面】《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 項只要求法院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協議本身仍由當事人為之，答題時不要寫成由法院逕行決定爭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8-s0201-050",50,"甲生前在無旁人在場的情況下，自己對著攝影機錄下他口述的遺囑，全程影像與聲音清晰，然後…",{"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1-052",52,"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1-049",49,"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其繼承人為配偶乙；遺產有存款 5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 50 萬…",{"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1-053",53,"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1-048",48,"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 600 萬元，積欠戊 900 萬元債務尚未清償，繼承…",{"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1-054",54,"原告甲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提起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id":44,"number":45,"stem":69},"甲生前在無旁人在場的情況下，自己對著攝影機錄下他口述的遺囑，全程影像與聲…",{"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4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