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5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1-056",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56,"single","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法院依兩造當事人合意而將事件移付調解者，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調解方案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院不得提出方案","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移付調解的程序效果、法院得否提出方案，以及調解不成立後的處理。\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該項明文要求法官在所定要件具備時以職權提出方案，(B) 稱調解方案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而法院不得提出，與該項相反，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0-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同法第 420-1 條第 1 項所指的即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與本選項相符。\n(B) 錯誤，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n(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該項前半即本選項的處理。\n(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① 移付調解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420-1 條第 2 項是程序停止進行，對應 (A)；② 方案的提出主體，同法第 417 條第 1 項是法官以職權提出，(B) 落在這一格；③ 不成立後的辯論，同法第 419 條第 1 項是得依一造聲請，對應 (C)；④ 調解中的陳述能否採為裁判基礎，對應 (D)。\n【記憶點】《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1 項在兩造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時，要求法官以職權提出方案。","【條文沿革】《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418 條與第 420-1 條都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修正時增訂的，該次修正大幅擴充調解制度，第 420-1 條第 3 項並給移付調解成立的原告三分之二裁判費的退還，第 4 項處理該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的準用。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n【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三層：爭議的性質須關於財產權；兩造的狀態須是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方案的內容須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三層齊備時，法官的動詞是應，因此提出方案不是裁量而是義務。方案提出之後進入《民事訴訟法》第 418 條的異議機制，該條第 1 項給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十日的不變期間提出異議，第 2 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未提出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本題 (B) 把這整套機制說成法院不得提出方案，方向完全相反。\n【易混淆條文對照】與《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1 項相接的是同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分別處理視為自聲請時起訴、聲請調解不成立後十日內起訴的效果，以及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調解之聲請的情形。本題 (C) 只涉第 1 項前半，但第 1 項但書另規定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這是同一項內的限制。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與第 417 條第 1 項的關係值得並列：前者保障調解中的讓步不會在本案訴訟中被拿來不利於當事人，後者則允許法官在調解中積極提出方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常考《民事訴訟法》第 418 條第 1 項的十日不變期間與異議的效果，以及第 420-1 條第 3 項退還裁判費的比例與期間；也常把 (C) 的一造聲請改成須兩造同意，或把 (D) 的射程改成及於調解成立後的其他訴訟。\n【記憶點的反面】《民事訴訟法》第 417 條第 1 項的方案須在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的範圍內，並以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為前提，答題時不要寫成法官在任何調解中都可以提出方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8-s0201-055",55,"如原告起訴之合法要件有欠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1-057",57,"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 A 機器，尚未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依買賣關係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1-054",54,"原告甲就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提起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1-058",58,"甲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在其賣場設攤，依雙方約定，乙除應給付甲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1-053",53,"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1-059",59,"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及…",[],{"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 A 機器，尚未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80,1789445444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