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5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1-059",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59,"single","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及證人丙均到庭，就乙有無過失加害於甲之行為事實等爭點進行調查證據時，法院在訊問證人丙之同時，亦依職權直接訊問甲本人及乙本人，並分別命該三人具結，而將該三人陳述之內容均記明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上開甲及乙之陳述內容均屬訴訟資料而為全辯論之意旨，所以應適用辯論主義（協同主義）為處理，而與自由心證主義之適用無關","為發現真實，法院原則上應在不同之言詞辯論期日或調查證據期日分別訊問甲、乙及丙等人","受訴法院於訊問甲、乙及丙等三人後，為迅速裁判，只須將證人丙之訊問結果，而不須將甲及乙等二人之訊問結果，使當事人為辯論，即得為本案判決","受訴法院經訊問證人丙之結果，形成心證認為甲就爭點所涉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時，應將此心證之內容，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後，才可據該心證為本案判決之基礎資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調查證據結果的辯論義務，以及心證在據為判決基礎前應先經辯論。\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就甲與有過失所形成的心證來自調查證據的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須先使當事人辯論，才能依第 222 條第 1 項斟酌全辯論意旨而據為判決基礎，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依該項所為的訊問，其陳述是調查證據的結果，仍依《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真偽，本選項把自由心證排除在外。\n(B)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該項要求集中訊問，與本選項所稱原則上應在不同期日分別訊問相反。\n(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的辯論義務及於調查證據之結果，甲、乙本人的訊問結果同屬該項所稱的調查證據之結果，本選項把其中兩人的訊問結果排除在辯論之外。\n(D)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見上。\n【涵攝步驟】① 法院在同一期日訊問丙與甲、乙本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2 項的集中訊問；② 三人的陳述都是調查證據之結果，依同法第 297 條第 1 項都要曉諭辯論；③ 法院的心證建立在這些結果之上；④ 依同法第 222 條第 1 項，判決斟酌的是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故須先使當事人有辯論機會。\n【記憶點】《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的辯論義務涵蓋調查證據之結果，不分它來自證人或當事人本人。","【條文沿革】《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與第 367-1 條都是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時增訂的，該次修正把爭點曉諭與集中訊問寫進條文，並建立當事人訊問制度。《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的損害額酌定與第 3 項的論理及經驗法則拘束，亦為同次修正增訂，第 4 項則要求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本題考試日為 108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即是上述版本。\n【要件拆解】本題四個選項圍著一條軸線：調查證據的結果如何進入判決。第一站是訊問的安排，《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2 項要求證人與當事人本人的訊問集中為之，(B) 打在這裡。第二站是結果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要求曉諭當事人為辯論，(C) 打在這裡，它把當事人本人的訊問結果排除在外。第三站是心證的形成，《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1 項的自由心證，(A) 打在這裡，它把當事人陳述說成與自由心證無關。第四站是心證據為判決基礎之前的程序保障，(D) 打在這裡，而它是唯一與三條規定都相合的敘述。\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2 項規定：「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它處理的是法院外調查的情形，本題的訊問在言詞辯論期日進行，適用第 1 項。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367-1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第 4 項則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拒絕陳述，並以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為除外。這幾項都在說明當事人陳述是有證據價值的訴訟資料。\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常考《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的損害額酌定要件，也就是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也常考第 367-1 條第 2 項的具結時點與準用條文。另一種考法是把《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與第 296-1 條第 1 項的爭點曉諭併問，測試兩者在時序上的先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8-s0201-058",58,"甲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在其賣場設攤，依雙方約定，乙除應給付甲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1-060",60,"在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償還價金 500 萬元之訴訟事件（下稱本…",{"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1-057",57,"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 A 機器，尚未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依買賣關係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1-061",61,"對於第一審法院之終局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下列選項，何者屬於受理上訴狀之原第一審法院…",{"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1-056",5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1-062",62,"關於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在其賣場設攤，依雙方約定，乙除應給付甲每月新臺幣（下…",{"id":48,"number":49,"stem":71},"在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償還價金 500 萬元之訴訟…",80,178944544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