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6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8-s0201-061",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61,"single","對於第一審法院之終局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下列選項，何者屬於受理上訴狀之原第一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之情形？",{"A":16,"B":17,"C":18,"D":19},"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之情形","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之情形","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之情形","提起上訴時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而不依法院之命補繳之情形","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二審上訴之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後，原第一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上訴之情形，以及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所受的特別處理。\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立法上不把它當成應由原第一審法院命補正而駁回的不合法情形，改由第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1 項處理。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原第一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情形。\n(B)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3 項，不適用同法第 442 條第 2 項之命補正與駁回，原第一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為本題所問。\n(C) 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正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內，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n(D) 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屬《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所稱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之情形；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補繳而仍不補繳者，依該項應以裁定駁回。\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逾上訴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對應題示 (A)、(C)，由原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要件二為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且經命補正未補正，對應題示 (D)；要件三為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經明文排除於要件二之適用，對應題示 (B)。\n【記憶點】沒寫理由不是不合法，留給第二審再命補提；逾期上訴與對不得上訴之判決上訴，第一審自己就能擋下來。","本題把《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拆成三層來考。第一層處理一望即知不能上訴的兩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層處理可以補正的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三層則把一種特定情形挑出來排除，《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三項之間的分工，就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佈。\n要件拆解上，《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的兩個要件都以客觀事實認定，不必等待當事人補正；同法第 442 條第 2 項的核心要件是情形可以補正，未繳裁判費即為典型，法院須先定期命補繳，補繳期滿未補才生駁回效果，因此題示 (D) 的敘述已經走完命補繳而未補繳的流程，落在該項之內。同法第 442 條第 3 項則是立法者對上訴理由的特別安排：上訴狀縱未具上訴理由，程序上仍屬合法的上訴，原第一審法院不得援用該條第 2 項駁回。\n接續的處理明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而《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5 項規定：「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可見未提出理由書的效果是不利益的證據評價與攻防限制，不是駁回上訴。\n易混淆的是第二審法院的權限，《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與原第一審法院適用的《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並列可以看出，兩個審級各有一套駁回規定，考題常在究竟由哪一個法院駁回上設陷阱。此外《民事訴訟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第一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說明第 442 條的審查是卷宗送交第二審之前的關卡。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上訴期間與《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的計算合併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8-s0201-060",60,"在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償還價金 500 萬元之訴訟事件（下稱本…",{"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8-s0201-062",62,"關於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8-s0201-059",59,"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及…",{"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8-s0201-063",63,"甲、乙為夫妻，已分居多年，乙女與丙男通姦受孕生下一女 A，甲與丁女同居生下一子 B，…",{"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8-s0201-058",58,"甲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在其賣場設攤，依雙方約定，乙除應給付甲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元…",{"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8-s0201-064",64,"甲夫與乙妻婚後生未成年子丙、丁，下列何者非屬家事非訟事件？",[],{"id":44,"number":45,"stem":69},"在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償還價金 500 萬元之訴訟…",{"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