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6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63",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63,"single","甲、乙為夫妻，已分居多年，乙女與丙男通姦受孕生下一女 A，甲與丁女同居生下一子 B，A、B 均自幼受甲撫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因丙、A 有父女血緣關係，故丙以甲、A 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丙、A 親子關係存在，應有理由","甲得於知悉 A 為非婚生女 2 年內，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若乙承認丙為 A 之生父，法院應通知丙參加訴訟","甲於知悉 A 為非婚生女之前死亡，B 亦得於甲死亡後 1 年內，起訴請求否認 A 為甲之婚生女","若甲知悉 A 為非婚生子女逾 2 年，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婚生推定的射程，及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期間與起訴權人。\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推翻婚生推定的途徑為否認子女之訴；在該推定被推翻前，A 於法律上仍為甲之婚生女，丙請求確認丙、A 親子關係存在與該推定並存不能，其請求非有理由。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丙請求確認其與 A 之親子關係存在，於婚生推定未經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前不能有理由，為本題答案。\n(B) 《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甲以乙、A 為被告合於該項；丙就該乙類家事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家事事件法》第 40 條第 1 項應受通知。\n(C) 《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甲於知悉前死亡，B 得於 1 年內起訴。\n(D) 《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本文所定二年為法定期間，甲知悉逾 2 年即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妻之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題示甲、乙為夫妻而僅分居多年；要件二為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A 因而受推定；要件三為推翻推定須提否認之訴，丙所提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n【記憶點】婚生推定未經否認之訴推翻前，生父想先確認自己是父親，會被推定擋住。","本題以一個家庭的兩條血緣線，把婚生推定與否認子女之訴的整組規定串起來。核心是《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條文的要件是受胎期間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夫妻有無同居、有無感情並不相干，所以題示甲、乙分居多年並不影響推定的成立。推翻的方法則由《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得提起的人以夫、妻及子女為範圍，血緣上的生父並不在該項所列之列。\n被告的組合則由《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同法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把當事人恆定下來。至於利害關係第三人，《家事事件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該第三人，並將判決書送達之。」而《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兩相銜接，可知乙承認丙為生父後，丙即為法院已知悉的利害關係第三人。\n選項 (C) 的關鍵在 B 為何有繼承權，《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題示 B 自幼受甲撫育，因而視為認領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才可能是《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所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條文對期間另設短期限制，《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與《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的二年期間並列，是本題最常被混淆的兩個數字。\n易混淆的是確認之訴的定位，《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確認之訴處理的是法律所定親子關係的有無，並不能取代否認子女之訴去推翻婚生推定，這正是選項 (A) 的陷阱所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62",62,"關於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64",64,"甲夫與乙妻婚後生未成年子丙、丁，下列何者非屬家事非訟事件？",{"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61",61,"對於第一審法院之終局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下列選項，何者屬於受理上訴狀之原第一審法院…",{"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65",65,"甲與乙均為 18 歲，有意結婚，盜用雙方父母印章謊稱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向戶政機…",{"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60",60,"在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償還價金 500 萬元之訴訟事件（下稱本…",{"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66",66,"關於第三審上訴及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