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6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64",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64,"single","甲夫與乙妻婚後生未成年子丙、丁，下列何者非屬家事非訟事件？",{"A":16,"B":17,"C":18,"D":19},"乙請求變更丁之姓氏","甲請求停止乙之親權","乙請求甲給與家庭生活費用","甲請求乙賠償因乙與他人通姦致甲所生之精神損害","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家事非訟事件的範圍，亦即《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所指事件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的分界。\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規定：「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該條除《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丁類、第 5 項戊類各款外，尚及於其他家事非訟事件，不以該二項各款為限。甲請求乙賠償因通姦所生之精神損害，其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既不在該二項各款之內，性質上又是請求損害賠償之爭訟，應以訴訟程序處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7 款規定：「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乙請求變更丁之姓氏落在該款之內，依同法第 74 條屬家事非訟事件。\n(B)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0 款規定：「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甲請求停止乙之親權落在該款之內，屬家事非訟事件。\n(C)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5 款規定：「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乙請求甲給與家庭生活費用落在該款之內，屬家事非訟事件，另有《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之書狀記載要求。\n(D) 甲請求乙賠償通姦所生之精神損害，是對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性質為訴訟事件，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事件落在《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或第 5 項所列各款，題示 (A) 對應第 5 項第 7 款、(B) 對應第 5 項第 10 款、(C) 對應第 5 項第 5 款；要件二為依《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前三者因而為家事非訟事件；題示 (D) 之請求未落入該二項各款，且為損害賠償之爭訟，應以訴訟程序處理。\n【記憶點】姓氏、親權、家庭生活費用都在戊類清單裡；通姦求償是侵權賠償，走的是訴訟不是非訟。","《家事事件法》把家事事件分成甲至戊五類，分類的效果直接決定程序，《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規定：「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該條把適用家事非訟編的事件寫成三類：《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所定丁類、第 5 項所定戊類，以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逐款讀該條第 4 項與第 5 項只能確定前兩類，至於哪些事件屬於其他家事非訟事件，該條並未列出清單。本題三個非訟選項各自對應一款：《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7 款規定：「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0 款規定：「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5 款規定：「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三款文字都直接對上選項所描述的請求。\n相對地，丙類事件是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該款所處理的損害賠償，以婚姻本身無效、被撤銷、經離婚或消滅為前提；本題甲並未併同請求離婚，所請求者是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兩者的發生原因並不相同。無論落在丙類或一般民事訴訟，都是以訴訟程序而非家事非訟程序處理，這就是選項 (D) 與其他三者的分水嶺。\n程序上的差別也值得記住。家事非訟事件的裁判以裁定為之，法院的職權色彩較濃，《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更設有專門的書狀要求，《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在《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把不受聲明拘束這件事寫死，這正是非訟法理的表現。\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的分類與合併審理規定併同出題，例如《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考的就是分類之後如何統合處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63",63,"甲、乙為夫妻，已分居多年，乙女與丙男通姦受孕生下一女 A，甲與丁女同居生下一子 B，…",{"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65",65,"甲與乙均為 18 歲，有意結婚，盜用雙方父母印章謊稱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向戶政機…",{"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62",62,"關於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66",66,"關於第三審上訴及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61",61,"對於第一審法院之終局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下列選項，何者屬於受理上訴狀之原第一審法院…",{"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67",67,"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乙為夫妻，已分居多年，乙女與丙男通姦受孕生下一女 A，甲與丁女同居生…",{"id":49,"number":50,"stem":72},"甲與乙均為 18 歲，有意結婚，盜用雙方父母印章謊稱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80,178944544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