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8-s02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8-s0201-065",108,"108120","20190803","s0201","civil",null,65,"single","甲與乙均為 18 歲，有意結婚，盜用雙方父母印章謊稱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後次月，甲父丙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請求判決撤銷甲、乙間婚姻。關於撤銷婚姻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均為無程序能力人，甲應由其母為法定代理人、乙應由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分別為甲、乙進行訴訟","丙與甲、乙之訴訟進行至第二審程序時，乙之父亦以甲、乙為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受訴法院應將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設甲、乙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生車禍，甲因車禍死亡、乙受重傷，甲、乙婚姻關係因甲死亡而消滅，本件訴訟當然終結","設丙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乙之父母不得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承受訴訟","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撤銷婚姻之訴的程序能力、移送合併裁判與當事人死亡效果。\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56 條前段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家事事件法》第 56 條後段規定：「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乙之父另行提起撤銷婚姻訴訟，受訴法院即應裁定移送於該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甲、乙均為 18 歲，本件為有關其身分之事件，二人有程序能力。\n(B) 乙之父另行提起之撤銷婚姻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 56 條後段應移送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本選項正確。\n(C) 《家事事件法》第 59 條規定：「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該條就撤銷婚姻之訴所設效果，以夫或妻提起者為對象；本件原告為甲之父丙。\n(D) 《民法》第 981 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乙之父母為乙之法定代理人，屬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其撤銷權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60 條得於該條所定期間內聲明承受訴訟。\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事件屬撤銷婚姻事件，題示丙請求判決撤銷甲、乙間婚姻；要件二為得為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而竟另行請求，題示乙之父另以甲、乙為被告起訴；要件三為移送訴訟繫屬中之法院合併裁判，本件已在第二審。\n【記憶點】同一段婚姻的撤銷之訴不許各打各的，後起訴的要移送合併裁判。","本題的事實背景是《民法》第 981 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甲、乙均為 18 歲，盜用父母印章謊稱已得同意而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欠缺的正是該條所定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而生撤銷婚姻的問題。至於結婚的形式，《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題示只寫到甲、乙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餘各項題目未予著墨，本題的爭點也不在形式要件。\n程序面的第一個關卡是程序能力。《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第 2 項則另闢一條路，《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立法目的在於身分事件與本人人格緊密相關，不宜全部交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這裡的法定代理人往往正是對立的一方。必要時另有《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補強保護。\n第二個關卡是統合處理。婚姻事件涉及對世效力，法律因而禁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頭起訴，《家事事件法》第 56 條前段與後段把禁止與救濟一併寫出，另行請求者不是駁回，而是移送合併裁判。與之呼應的是《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合併請求既為原則，另行請求即應移送集中處理。\n第三個關卡是當事人死亡。《家事事件法》第 59 條處理的是夫或妻自己提起而死亡的情形，效果是視為訴訟終結；至於第三人為原告而死亡，另由《家事事件法》第 60 條規定：「撤銷婚姻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為通知外，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三個月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後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兩條分別處理不同的死亡人，是本題選項 (C)、(D) 交錯設陷的地方；答題時先問死的是誰、提訴的又是誰，兩個問題分開，選項就散開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8-s0201-064",64,"甲夫與乙妻婚後生未成年子丙、丁，下列何者非屬家事非訟事件？",{"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8-s0201-066",66,"關於第三審上訴及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8-s0201-063",63,"甲、乙為夫妻，已分居多年，乙女與丙男通姦受孕生下一女 A，甲與丁女同居生下一子 B，…",{"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8-s0201-067",67,"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8-s0201-062",62,"關於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8-s0201-068",68,"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中，乙住所…",[],{"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4744]